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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2005年秋茧生产与收购工作的通知

  二、加强地区衔接,合理制定秋茧收购价格政策
  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做好2005年蚕茧收购价格及加强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年〕775号)精神,结合当前国内外市场供求形势变化及本地实际情况,在加强毗邻省份、市县之间衔接的基础上,按照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和巩固蚕业发展基础,有利于促进总量平衡和茧丝绸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正确引导蚕农合理安排生产、规避风险、防止生产与市场大起大落的原则,合理制定本地区秋茧收购价格政策。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蚕茧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制止盲目抬级抬价、压级压价行为,规范市场和价格秩序,促进茧丝绸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三、加强秋茧生产和收购管理工作
  各地茧丝绸主管部门要尽早向当地政府汇报秋茧生产收购有关情况;各地商务、价格、工商和质检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切实做好秋茧生产收购管理工作。
  (一)严格资格准入制度。国务院第412号令已明确保留“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全国缫丝绢纺企业生产经营资格核准”两项行政许可事项,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要严格资格准入制度,做好《鲜茧收购资格证书》的复审和公示工作,并报商务部(茧丝办)备案。
  (二)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非法收购蚕茧的行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蚕茧收购资格条件和程序进行登记,从源头上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不允许已取得资格认定的经营者,以挂靠、租赁和承包等方式为未取得资格认定的经营者从事蚕茧收购提供渠道;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未经资格认定和核准登记擅自从事蚕茧收购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做到把不合格的收购主体清除出蚕茧收购市场,规范蚕茧经营行为,打击违法违规交易,保护经营者合法利益,维护蚕茧流通秩序。
  (三)及时兑付收购资金,确保优质优价。各蚕茧收购单位要提前筹措收购资金,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对蚕农要做好收茧服务工作,不打“白条”。有关纤维检验机构要切实加强对蚕茧收购质量的监督,保证优质优价。
  蚕茧收购有关单位要结合今年产销形势和当地实际情况,提早做好准备工作,积极做好省际、市县之间的协调工作,对蚕茧收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和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商务部(茧丝办)、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和国家工商总局(市场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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