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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进口付汇申报及出口核销基本规定

中国银行进口付汇申报及出口核销基本规定
(1997年3月6日)

第一节 进口对外付汇申报

  一、办理进口对外付汇申报掌握原则
  我行进口核销及对外付汇申报应严格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办理。
  1.凡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经营进口业务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事业单位,来我行办理购汇或从外汇账户中向境外支付有关进口商品的货款、预付款、尾款、资料费等,应按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向我行办理进口对外付款申报手续。
  2.凡我行结算项下的货物从境外运抵境内保税区,由区内企业办理对外付款申报手续。
  3.保税区内企业委托区外企业代理进口的,区内企业持代理协议和外汇局的核准件将外汇汇往区外企业,由区外企业按照规定负责办理进口付汇及申报手续;区外企业委托区内企业代理进口的,由区外企业持代理协议将外汇汇往区内企业,区内企业负责办理对外付汇和申报。
  4.我行凭以为进口单位办理贸易进口核销及对外付款申报手续的凭证系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监制、保管和发放的“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以下简称进口核销单),每份进口核销单只能凭以办理一笔售、付汇手续。进口核销单第一联转送外汇局办理申报,第二联退进口单位,第三联银行留存。
  5.各行应严格按外汇局的规定填写及审核进口核销单,将第一联按货到汇款和其他结算方式分类,分别装订成册按周报送外汇局;将第三联与其他付汇单证留存五年。每月五日前向当地外汇局报送“贸易进口付汇统计月报表”。
  6.我行凭备案表付汇的,将备案表第三联与进口核销单第一联报送当地外汇局;第二联与核销单第二联退进口单位留存;第一联与进口核销单第三联一并留存备查。
  二、信用证方式下的对外付汇申报
  (一)除另有规定外,信用证申请人在申请开立信用证时,应填写进口核销单中部分内容。我行在开立信用证之前,应审核进口核销单有关内容,并将进口核销单专卷保管。信用证项下的分批付汇,每办理一次付汇填具一张进口核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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