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信用证付汇完毕后,我行留取一份发票及物权凭证复印件,同时取出进口核销单填写有关内容,将第一联转送当地外汇局办理申报。
(三)如信用证没有执行或对外拒付,应将进口核销单注销、登记并归专卷保管。
三、进口代收方式下的对外付汇申报
(一)进口单位到我行办理付汇时,应填写进口核销单中部分内容。
(二)进口代收项下对外付款所采取的申报办法与信用证相同。
四、汇出汇款项下的对外付汇申报
1.办理预付、货到项下付汇时,应核对进口核销单上所填项目,确认与有效凭证或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件相符,并在进口核销单上注明审核日期及申报号码等项内容。
2.在办妥付汇手续后,将进口核销单第一联转送当地外汇局办理申报;第二联退进口单位;第三联与其他付汇单证一并留存。
五、其他几种交易的对外付汇申报
(一)对无形贸易进口项下的资料费、技术费、信息费等的进口付汇,我行凭进口核销单、进口合同、发票、进口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情况说明及其他有关商业单据办理付汇申报手续。
(二)对转口贸易项下的付汇,我行凭转口后所得外汇的结汇水单或收账通知(其金额须大于进口付汇金额)及有关情况说明办理付汇申报手续。
(三)贸易项下从属费用的付汇,我行凭有效商业单据办理付汇申报手续。
(四)进口项下尾款的付汇,凭合同、发票办理付汇申报手续。
第二节 出口收汇核销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行在收妥出口货款向公司结汇时应出具结汇水单核销专用联,即“出口结汇收账通知”,供收汇核销用。
一、各行所使用的核销专用联应按总行规定使用统一的格式及印模,并报当地外管局备案。
二、核销专用联只限用于贸易项下收账(非贸易项下结汇、收账不得出具核销专用联)且一笔收汇只能出具一张核销专用联,并在上面注明所扣费用。
三、核销专用联须加盖结汇专用章,注明有关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退公司以备核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