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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收汇、结汇及售汇、付汇业务基本规定

中国银行收汇、结汇及售汇、付汇业务基本规定
(1997年3月6日)

第一章 收汇、结汇及售汇、付汇基本原则


  我行办理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应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实施规则》及国家有关法规、政策。保税区内企业的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办理。

第一节 收汇、结汇基本原则

  一、我行办理出口结算业务应本着符合国际惯例及国家外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加速收汇,加速结汇的原则办理。
  二、以跟单信用证和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收汇,我行凭合同及上述结算方式规定的有效商业单据和出口单位提供的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办理结汇或入账。
  三、以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收汇,银行凭正本出口收汇核销单办理结汇或入账。
  四、代理出口项下委托方为外商投资企业,收款行收汇后应当凭委托代理协议办理原币划转;境内其他机构的出口收汇不得原币划转,应当在收款行结汇后将人民币划转委托出口单位。
  五、境内机构从事贸易活动所收取的外币现钞必须结汇。结汇时,客户须提交合同、发票、出口收汇核销单等文件。
  六、通过我行办理收汇、结汇业务的客户,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办理对公涉外收入申报手续。
  七、通过我行办理的收汇、结汇,我行应向客户出具结汇水单核销专用联并注明核销单号,供客户办理出口收汇核销使用,未经外管局批准,该结汇水单不得随意补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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