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邮电部门支付国际邮政、电信业务费用。
二、下列经常项目下贸易或非贸易经营性对外支付,凭外汇局的售汇通知书或批准件办理售汇或从客户外汇账户中对外支付:
(一)超过规定比例和/或金额的预付货款,超过规定比例和/或金额的佣金;
(二)转口贸易项下先支后收的对外支付;
(三)偿还外债利息;
(四)超过等值一万美元的现钞提取;
(五)用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如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的对外支付。
三、境内机构偿还境内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贷款利息,凭《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借贷合同及债权人的付息通知单办理售汇或从客户外汇账户中支付。
四、财政预算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我行按照《
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办理。
五、财政预算外的境内机构下列非经营性用汇,凭所列有效凭证办理售汇或从客户外汇账户中对外支付:
(一)在境外举办展览、招商、培训及拍摄影视片等用汇,凭合同、境外机构的支付通知书及省、部级各项业务对口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办理。
(二)对外宣传费、对外援助费、对外捐赠外汇、国际组织会费、参加国际会议的注册费、报名费,凭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及有关函件办理。
(三)在境外设立代表处或者办事机构的开办费和年度预算经费,凭经贸类、司法类、金融机构类、新闻类等省、部级主管部门批准设立该机构的批准文件和经费预算书办理。
(四)国家教委国外考试协调机构支付境外的考试费,凭对外合同和国外考试机构的账单或者结算通知书办理。
(五)在境外办理商标、版权注册、申请专利和法律、咨询服务等所需费用,凭合同和发票办理。
(六)因公出国费用,凭外交部授权的准许审批出国任务的部门签发的出国任务批件办理。
上述六项以外的非经营性用汇,凭外汇局核发的售汇通知书办理售汇或从客户外汇账户中对外支付。若一个团组或一次性付汇超过等值10万美元(含10万美元)的,还应要求客户填写“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备案登记表”加盖戳记装订成册后报当地外汇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