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对居民个人的因私用汇,我行按照《
境内居民因私兑换外汇办法》和《
境内居民外汇存款汇出境外的规定》办理。
七、对居民个人移居出境后的下列合法人民币收益,我行凭其本人身份证明和所列有效凭证办理售汇支付:
(一)人民币存款利息,凭人民币存款利息清单办理。
(二)房产出租收入的租金,凭房产租赁合同和房产出租管理部门的证明办理。
(三)其他资产的收益,凭有关的证明材料和收益清单办理。
八、对外商投资企业、驻华机构、来华人员等非贸易售、付汇的掌握:
(一)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者的利润、红利的汇出,凭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及纳税证明办理售汇或从客户外汇账户中对外支付,并按规定要求客户如实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利润、红利汇出备案登记表”加盖戳记装订成册后报当地外汇局。
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籍、华侨、港澳台职工所得人民币工资及其他正当收益,凭证明材料(包括纳税证明)办理售汇支付。
(二)对按照规定应当以外币支付的股息,凭企业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及纳税证明办理售汇或从客户外汇账户中对外支付。
(三)对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的合法人民币收入汇出境外者,我行凭证明材料和收费清单办理售汇和对外支付。
(四)对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从境外携入或者在境内购买的自用物品、设备、用具等,经出售后所得人民币款项汇出境外者,凭工商登记证或者本人身份证和出售证办理售汇对外支付。
(五)对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出境时未用完的人民币,凭其本人护照、原兑换水单(有效期6个月)办理售汇支付。
第三节 资本项目下售汇及付汇的具体掌握
一、境内机构偿还境内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贷款本金者,我行凭《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借贷合同及债权机构的还本通知单办理售汇或从客户的外汇账户中支付。
二、境内机构资本项目下的下列用汇,我行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办理售汇或从其在我行的外汇专用账户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