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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收汇、结汇及售汇、付汇业务基本规定

  (一)偿还外债本金;
  (二)对外担保履约用汇;
  (三)境外投资资金的汇出;
  (四)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经批准需以外汇投入的注册资金。
  三、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的增加、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或凭外汇局的批准件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凭外汇局核发的售汇通知单办理售汇支付。
  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在境内投资及外方所得利润在境内增资或再投资,凭外汇局核准件办理。

第三章 国际结算业务收汇、结汇操作办法

第一节 经常项目下结汇的具体掌握


  境内机构取得的下列外汇,除本章第二节规定的范围和限额外,我行应予全部结汇:
  一、出口或先支后收转口货物及其他交易行为收入的外汇。其中用跟单信用证和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收汇,凭有效商业单据结汇,用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外汇,凭出口收汇核销单结汇。
  二、境外贷款项下国际招标中标收入的外汇。
  三、海关监管下境内经营免税商品收入的外汇。
  四、交通运输(包括各种运输方式)及港口(含空港)、邮电(不包括国际汇兑款)、广告、咨询、展览、寄售、维修等行业及各类代理业务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收入的外汇。
  五、行政、司法机关收入的各项外汇规费、罚没款等。
  六、土地使用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的外汇,但上述无形资产属于个人所有的,可不结汇。
  七、境外投资企业汇回的外汇利润、对外经援项下收回的外汇和境外资产的外汇收入。
  八、对外索赔收入的外汇、退回的外汇保证金等。
  九、出租房地产和其他外汇资产收入的外汇。
  十、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所得外汇收入。
  十一、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净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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