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修改书的副本应及时送交申请人备查。
6.修改书的副本,连同修改申请书、购买外汇申请书等存入档案。
7.如系减额修改,开证时已收取足额保证金者,其差额部分原则上应于信用证执行完毕后退还。
8.信用证修改后,应按总行有关规定收取修改手续费。
五、信用证来单处理要点
(一)我行必须按“单证一致,单单一致,表面相符”的原则认真履行验单付款的义务,必须对受益人提交的单据进行全面的审核,以确定我行是否承担付款的责任。
(二)对议付行议付通知书或付款行索汇通知书(简称面函)的审核要点:
1.提交单据是否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及/或有效期内;
2.面函所载付款期限与汇票期限是否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3.汇票金额或索汇金额是否符合信用证规定;
4.付款指示是否明确、合理;
5.单据的种类、份数与随附的单据是否相符;
6.是否注有不符点或凭保议付;
7.如信用证规定限制指定银行议付/付款/承兑/延期付款,单据是否由指定银行提交。
(三)如系受益人柜台交单,除对单据进行审核外,还应在信用证正本上背批。
(四)如我行开证时已注明限制指定银行交单或议付,非指定银行交单议付者,应要求其通过指定银行确认。如非指定银行只作为寄单行,且我行能确认该信用证不会被重复使用,在单证相符的情况下,我行应履行凭单付款的责任。
(五)如提交的单据包括信用证未有规定者,我行不予审核,可视情况退还交单银行,或照转予开证申请人。如提交的单据没有体现某次修改的内容,应视同受益人未接受该次修改,不能认定单证不符。原规定该次修改费用由受益人承担者,应改向开证申请人收取。
(六)审核单据后,缮制进口赎单通知书并以快捷的方式向开证申请人发出,要求申请人必须在我行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对单据的处理意见。
(七)如信用证项下已由我行出具提货担保,收到单据无论是否存在不符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付款或承兑。
六、对外付款/承兑的处理要点
(一)我行对外付款或承兑的工作时间为自收到单据次日起算的7个工作日之内。
(二)远期信用证项下已承兑者,应于到期当日对外付款。
(三)对外付款的资金来源应依据备付款项的不同落实方式按下述办法处理:
1.已收取现汇保证金者,从保证金账户中支付。
2.已收取人民币保证金者,如向我行申请购汇,按付汇日我行挂牌汇率售汇支付。
3.使用开证授信额度开证者,可根据开证时的协议,或办理进口押汇,或由申请人自备资金支付,并相应恢复其开证额度。
4.除上述以外,凭担保、抵押或信贷部门证明开证的,开证申请人付汇资金必须于我行确定的付款日前备妥待付。
(四)电索的处理
1.收到议付行的索汇电后,应根据电文中提供的证号核对我行的信用证副本,并确定是否有单证相符声明;议付金额是否超出信用证的金额;单据的提交是否符合信用证的交单日期;发出电索指示的银行是否为信用证的指定银行。核对无误后在信用证上批注有关内容。
2.对外支付与本条(三)相同,但应注意按信用证规定的付款日期支付。
3.收到议付单据后,应全面审核单据。如发现不符点,须洽申请人。申请人提出拒付者,应向议付行追索货款和利息。
(五)偿付行付款的处理
1.收到议付行议付通知后,应根据通知提供的信用证号码核对我行有关信用证副本并批注有关内容。
2.对外支付与本条(三)相同,并于规定的起息日向指定的偿付行拨付头寸。
3.收到议付单据后的处理与上款之3相同。
(六)对外付款应注意:
1.严格按索偿行的指示拨付头寸。
2.较大金额的对外支付,应按有关规定向总行资金部领用头寸。
3.付款电报均需采用SWIFT系统发送;以电传/电报发送付款指示的亦应按SWIFT格式发送。
(七)在办理对外付款手续后,将“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第二联退进口单位,第三联与售付汇单证一并归档保存。
(八)对外付款后,应将全套单据转交申请人签收,同时在信用证档案上批注该笔付款的有关情况。
七、对外拒付/拒绝承兑的处理要点
(一)凡收到证下来单,不论是寄单行表提不符点或是经我行审核单据发现不符,申请人在我行规定的时限内提出拒付或未作任何表示,均视为申请人拒绝接受单据。我行应于收到单据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向寄单行发出拒付/拒绝承兑的通知。
(二)对外拒付/拒绝承兑应将不符点一次性全部提出,并加具以下文句:“单据代为保管,听候处理意见,如申请人同意接受单据,我行将立即承兑/付款。”
(三)对寄单行因单证、单单不符而更换的单据中存在的不符点,可再次提出。
(四)若申请人要求拒付/拒绝承兑,我行应严格按照国际惯例确定可否对外拒付/拒绝承兑。如申请人以单据不符以外的理由要求拒付,或以微小的不符要求拒付,我行应予劝阻,避免因无理挑剔使我行卷入商业纠纷之中。申请人提出拒付/拒绝承兑不得迟于我行规定的时限。
(五)若寄单行以电提不符点方式征询我行对单据的处理意见,经洽申请人同意,我行向寄单行发出接受不符点的授权;如收到单据后,审核单据未发现新的不符点,视同单证相符处理;若收到单据后发现新的不符点,需洽申请人同意后方能付款/承兑。
(六)对外拒付/拒绝承兑后,我行必须妥善保管整套单据,以候寄单行指示处理。
(七)对外拒付/拒绝承兑后,如我行发出要求国外授权退单电后,超过我行规定的时限仍未得到国外指示的,可做退单处理,但全套单据需复印留存备查。
(八)各级行在信用证项下对外拒付的,如对单据不符点无充分把握,需请示上级行同意后方可拒付。
八、信用证注销与撤销的处理要点
(一)信用证项下无论是否发生过对外支付,应在逾效期三个月后注销。
(二)在信用证未逾效期的情况下,经过有关各方的同意,且通知行已确认收回正本信用证,该信用证可予撤销。
九、退还保证金的掌握要点
(一)所有保证金应在信用证执行完毕或信用证注销、撤销后退还。
(二)现汇保证金退入开证申请人现汇账户;人民币保证金退入开证申请人人民币账户。
(三)以人民币买成现汇保证金者,按退还保证金日使用的汇率返还人民币。
(四)如信用证已发生业务纠纷,纠纷未了时,保证金不得退还。
十、超权限信用证的审批
(一)凡付款期限在1年以上或展期后付款期限超过1年的远期信用证,或信用证(不论即、远期)金额超过总行授权的进口付款保函金额者,均需事先报总行国际业务部审批。对于1年期以上的远期信用证原则上要从严掌握。
(二)凡超权限信用证报总行审批者,一律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名义正式行文并附合规性文件。如因时间紧迫以传真报批者,事后需补寄文件正本或复印件。以便函报批者,总行将不予处理。
(三)凡与项目有关的、用于设备进口的信用证应严格按照贷款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查,并落实项目的配套资金。
(四)如系我行贷款提供信用证项下付款资金或项目配套资金者,一律先由各行信贷部门按规定对项目进行审查。
(五)凡以分行授信额度作为信用证项下反担保条件者,必须提供以分行名义出具的正式授信文件。
(六)对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超权限进口开证业务,可免于逐笔报批,由管辖行负责审核开证所需合规性文件,按照法律规定落实相关的抵质押手续,事后报总行国际业务部备案:
1.我行已收取100%开证保证金;
2.由我行贷款并已落实;
3.以等值定期存单或其他银行的承兑汇票作为抵押;
4.经总行批准的客户的大额进口开证业务。
(七)超权限信用证报批所需合规性文件:
1.与项目有关的设备进口
A.主管部门项目批准文件:基建项目,需计委的批准文件;技术改造项目,需经贸委的批准文件;外商投资项目,需外经贸部门的批准文件;科技开发项目,需国家科委的批准文件及项目认定证明。
B.有关部门进口许可批准文件(如系需进口许可的商品)。
C.进口合同(如系代理进口,需附代理协议)。
D.备付款项落实情况:(1)信用反担保(以金融机构的反担保为宜),必要时需反担保人提供开户行同意扣款承诺书;(2)保证金;(3)抵质押担保;(4)我行授信。
E.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F.分行信贷部门对该项业务的评估报告,内容包括:企业经营状况及资产负债情况(其中需说明企业对我行的负债情况)、市场前景、项目资金及配套条件落实情况、还款资金来源、分行基本意见等。
G.信用证申请书。
H.信用证草本。
I.有关企业最近3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营业执照。
J.其他合规性文件。
2.其他商品进口
A.有关部门进口许可批准文件(如系需进口许可的商品)。
B.进口合同(如系代理进口,需附代理协议)。
C.备付款项落实情况:(1)信用反担保(以金融机构的反担保为宜),必要时需反担保人提供开户行同意扣款承诺书;(2)保证金;(3)抵质押担保;(4)我行授信。
D.分行的基本意见报告。
E.信用证申请书。
F.信用证草本。
G.有关企业最近3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营业执照。
H.其他合规性文件。
(八)各行辖属分支行的开证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确定并报总行国际业务部备案。分支行的开证权限原则上要低于总行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的授权,分支行不得开立付款期限超过180天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后付款期限超过180天),超过其权限者,必须按本条的规定报省行审批。凡经总行审批后开立的信用证,在信用证执行完毕后,应通知总行,以便总行总结有关情况并结卷。
第二节 出口来证
一、来证与通知处理要点
(一)核验印鉴与密押
凡信开信用证、简电证实书、修改书、保兑书、偿付确认书(REIMBURSE-MENT UNDERTAKING)和授权书均需核验印鉴。凡用电报(CABLE)或用电传(TELEX)开立的,需核验密押。如发现印鉴或密押不符或无押,应及时向外查询核实,同时通知受益人,并注明“印或押不符,待证实”。印、押一经查实,应立即通知受益人。凡采用SWIFT700格式开立的,无须核验密押。
(二)审证
1.审查信用证是否列明“系根据UCP500开立”。
2.审查开证行、保兑行、转让行的资信。受证金额应根据总行的规定执行。
3.审查信用证条款的有效性。若来证不符合我国政策或带有歧视性条款,应向外提出交涉并要求修改;若来证中带有软条款,应加以注明,提醒受益人注意;若来证不完整,应及时向外联系。
4.审查偿付路线和索汇方式。偿付路线和索汇方式应正常、合理和快捷。
5.对大额信开信用证,应视开证行资信情况决定是否联系开证行加押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