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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

  6.信用证全套正、副本内容必须完整一致。
  (三)保兑
  1.应根据总行现行代理行政策,审核开证行的资信、业务往来情况、收汇考核情况以及开证行所在国的政治、经济等因素决定是否加保。
  2.对已由我行加具保兑的信用证,必须对信用证修改的具体内容予以审查,以决定是否将保兑责任扩展至修改。若对修改不加具保兑,则需通知开证行。
  3.凡我行加具保兑的信用证,应在通知信用证时加盖“此证我行已保兑,单据必须交中国银行”的图章或作类似的批注。
  4.对于风险较高的代理行来证,我行原则上不予保兑。若遇业务情况特殊,或属非代理行来证,确需我行保兑的,可要求开证行在我行存入金额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或由可靠的偿付行确认保证偿付后办理保兑。
  5.对来证是否要求第三家银行保兑应以受益人意见为主,我行不能主动包办,对外直接提此要求。若受益人要求来证经第三家银行保兑,我行应向开证行转达受益人的要求,并将联系结果及时通知受益人。
  6.有下列情况的来证,我行不予保兑并及时通知开证行。
  (1)凡总行明文确定属于高风险的代理行来证。
  (2)开证行所在国家政治、经济风险高,开证行资信差、付汇慢。
  (3)非代理行来证(其头寸已入我行账者除外)。
  (4)远期信用证超过180天。
  (5)指定他行议付/付款/承兑/延期付款的信用证。
  (四)通知
  1.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我行原则上不拒绝通知信用证。
  2.我行必须及时将正本信用证、修改、简电以及与之有关的附件通知受益人。通知时,必须加具有关通知面函,以明确我行责任。
  3.凡开证行要求受益人回复是否接受信用证修改,我行应凭受益人的书面意见并调出全套信用证档案,审核无误后,再答复开证行。若受益人不接受修改,受益人应提交书面意见及相应的正本修改书,我行方予办理。
  4.电开信用证或修改须涂抹密押后再行通知。
  5.在通知公开议付信用证时,我行应根据信用证的费用条款收取费用,并注明“通知费已收”。除非另有约定,若我行为信用证的指定银行,可于议付时一并收取有关费用。
  6.受益人领取信用证、修改等应与我行建立签收制度,但受益人在外埠者除外。
  7.受益人首次办理业务,需提交批准其经营进出口业务的批文,但受益人在我行开有“进出口企业活期存款账户”者除外。
  8.我行在办理撤证时,应收取撤证费用。
  (五)转通知
  1.转出行负责核对信用证及其修改书等的印鉴、密押。若印、押不符,转出行在通知转入行时,应注明“印押不符,待证实”,并及时负责向外查询。
  2.转入行负责审证。
  3.转通知的原则是“电来电转,信来信转”,并相应加押或加印。转通知的信用证、修改书等必须完整。
  4.信用证在我行系统内转递,转出行应直接将信用证转至受益人所在地分支行,所有费用均由转入行收取。
  5.若转入行为国内同业,我行应在转递通知书上注明“我行仅证实信用证或修改的表面真实性,对其内容不负责任”。同时按信用证条款收取转递费。
  (六)信用证的撤销与注销
  1.若开证行要求撤销信用证,需先征得受益人同意,并收回全套正本信用证(包括修改和有关附件),按开证行指示处理。
  2.若受益人要求撤销信用证,应提交书面委托书和全套正本信用证,我行方予办理。
  3.无论信用证是否使用,均应于逾期后3个月注销。
  (七)信用证档案管理
  1.凡信用证及修改和附件等副本档案均应按顺序排列,由专人保管,确保完整、无缺。
  2.信用证经全额议付或其他原因不再使用者,亦应另卷保管。
  二、单据处理要点
  (一)接单
  1.受益人向我行交单时应随附交单委托书以及全套正本信用证。
  2.受益人交单后,我行应检查交单委托书内容是否齐全,有否签章。若受益人首次向我行交单,还应要求受益人提供授权经营进出口业务的营业执照、有关账号等。若受益人为外商投资企业,需在交单委托书中注明收汇后结汇或办理原币入账,并写明有关账号。
  3.我行应根据交单委托书核对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种类、份数,并签收登记。
  4.审核交单委托书是否有对某次修改的拒绝,是否声明单据存在不符点,是否有不符点担保函,是否要求我行办理押汇、贴现及是否附有押汇申请书和贴现申请书,是否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
  (二)审单原则及要点
  1.依据信用证条款,按照单证一致,单单一致,表面相符的原则以及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审核单据。大额单据应实行双复核,以保证安全及时收汇。
  2.是否议付(即押汇)信用证项下单据,应根据第六章第五节的有关规定决定。如决定议付单据,寄单面函应作相应表述并收取议付费;如决定不议付单据,寄单面函注明收取验单费即可(费率与议付费相同)。
  3.如信用证指定其他银行议付/付款/承兑/延期付款,而受益人向我行提交单据,我行可验单并收取验单费后转交指定银行,或按受益人要求向开证行寄单。
  4.如信用证经其他银行保兑,且保兑行要求见单付款者,我行应将单据寄保兑行。如无此要求,则按信用证规定寄单索汇。
  5.如信用证指定我行为议付/付款/承兑/延期付款银行或信用证经我行加具保兑,单据经受益人或其他银行提交我行,我行应在收到单据的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接受单据和付款。若单据有不符点,应以快捷方式通知受益人或提示行,并说明单据已代为保管听候处理或已退受益人或提示行。
  6.单据审核完毕,应在信用证正本背面作相应批注,然后将全套信用证正本退给受益人。
  (三)不符点单据处理
  1.如审单中发现不符点,应及时联系受益人更改,不符点应一次性提出。若受益人要求将不符点单据退回更改,我行应要求受益人办理签收。
  2.如不符点无法更正,在有偿付行的情况下,经受益人同意可以电讯方式向开证行提出不符点,征询其意见。如开证行同意接受不符点,按单证相符的手续处理。如开证行不同意接受不符点或迟迟不予答复,在受益人书面确认的前提下,也可向开证行寄单索汇,或将单据交受益人自行处理。
  3.如信用证规定单到开证行验单付款,但单据不符点无法更正,可洽受益人同意后,向开证行寄单索汇,或交受益人自行处理。
  (四)寄单索汇
  1.根据信用证条款和金额大小,尽量采用电索、快邮、以电代邮等快捷的方式索汇。
  2.索汇指示应当明确、具体,头寸的清算应尽量在我行开有账户的代理行、海外联行进行或在货币清算中心进行,避免迂回曲折。
  3.正确运用国际商会第525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间偿付统一规则》简称《URR525》。掌握要点:
  (1)缮制标准的索汇函电
  在即期信用证项下,函电内容包括开证行名称、信用证号、收汇金额、费用、有关业务编号(包括已知的偿付行编号)、收汇路线。
  在远期信用证项下,除上述内容外,若信用证或偿付确认书有要求,还必须提供货物描述、原产地国、货物装运日期、起运地和目的地等。
  (2)偿付行收到索汇函电后有3个工作日处理业务。
  (3)索偿行不得要求偿付行倒起息。
  (4)在远期信用证项下,索汇函电应在到期日10天内发送给偿付行。超过10天,偿付行可拒绝处理。
  (5)不并笔索汇。
  4.根据审单结果,以确定的索汇方式和指示缮制寄单面函并寄送单据。如信用证未规定寄单次数,原则上一次寄单。
  三、结汇的处理要点
  (一)收到账户行的贷记报单或其他转账凭证后,应调卷核对,确认无误后办理结汇手续。
  (二)我行在办理结汇或入账时,还需记录出口单位提供的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结汇后,给出口单位一张结汇水单,供出口单位记账,另一张核销专用联供出口单位向外汇局核销时使用。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收汇,记入其外汇结算账户。超出该账户最高限额的部分应按规定予以结汇或按外汇局规定办理。
  (四)代理出口项下的收汇,及受益人账户在异地的出口收汇,我行应按外汇局规定办理原币划转或结汇后划转。
  (五)经外汇局批准以出口收汇归还外汇债务者,其出口收汇原币记入现汇账户或办理款项划拨。
  (六)已办理出口押汇者,出口收汇冲销出口押汇账户,有关国外费用另从受益人账户中扣除。
  四、对外交涉、催收与考核
  (一)对外交涉
  1.如开证行所提不符点纯系挑剔,我行应根据有理、有据、有节的原则,与开证行交涉。除催收款项外,还应向其追索因无理拒付而造成延迟付款的利息及费用。索赔利率遵照总行规定执行。
  2.如开证行所提不符点成立,应及时将不符点通知受益人,请其联系开证申请人付款赎单,并督促其及时向我行作出对不符点单据处理的书面意见,同时视情况向开证行催收。
  (二)催收
  1.按不同地区、不同货币、不同收汇方式、不同寄单方式确定合理收汇天数。
  2.信用证项下单证相符的出口货款,超过合理收汇天数未收妥者,应发出催收函/电。对开证行无理迟付的货款,除及时催收外,还应向其追索迟付期间的利息及费用,索赔利率遵照总行规定执行。
  3.对开证行无理短付的款项,应据理力争,并追索无理短付造成的利息损失及费用。
  4.对不符点出单者,应积极协助受益人催收。
  (三)考核
  1.按不同寄单及索汇方式计算平均收汇天数,为调整收汇方式提供意见。
  2.对代理行作专项考核,并作出分析,为调整代理行政策提供依据。
  3.定期作出考核报告,总结对外交涉中成功的经验及失败的教训,客观详实地反映本行出口收汇的全貌。
  4.对出口业务环节中出现的差错及失误作出具体分析,供业务主管参考,便于提高工作效率。
  五、立卷
  所有的业务凭证及资料都应分类立卷。

第三章 托收业务

第一节 代收

  一、来单的处理要点
  (一)来单委托书上应注明“按照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托收统一规则》办理”。
  (二)收到国外委托行寄交的进口代收单据,应依据委托书核实单据的份数和种类,并按规定审查委托书和单据的有关项目。若份数及种类等有误,应立即电告托收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对委托书中指示不明确或超出代收行责任范围的代收业务,如汇票付款人及或提单收货人为我行等,我行应洽国外修改。对于国外代收行要求我行担保进口款项支付的,应明确拒绝。若未注明交单条件(D/P或D/A),按付款交单掌握。
  (四)如委托书中要求我行在付款人拒付时作成拒绝证书,或要求我行代办存仓保险等,应告知委托行我行暂不办理此类业务。
  (五)严格按委托书的指示处理单据。根据委托书的指示,缮制进口代收赎单通知书,及时通知付款人赎单。进口代收赎单通知书必须列明交单条件、单据种类、金额、费用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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