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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

  1.在付款交单条件下,须在付款人按规定办妥付款手续后,方可向其提交正本单据。
  2.在承兑交单条件下,须在付款人已按票据法有关规定承兑了远期汇票并提交我行后,方可向其提交正本单据。承兑后,我行应通知委托行远期汇票的承兑日及到期日。付款时应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六)如付款人在异地,应将单据转寄付款人所在地的国内分行,并告知委托行径与该行联系。
  (七)如付款人要求我行将代收单据转交其他银行办理,我行应联系委托行同意后,方可将代收单据及委托行的授权电一并转付款人指定的银行办理并计收有关费用,我行不再承担责任。
  (八)若付款人要求部分或分期付款,我行可在征得委托行同意后办理。
  二、催付款/承兑
  我行向付款人发出进口代收赎单通知书后,若付款人未向我行提出处理意见,我行应定期向付款人发出查询,同时抄送委托行,有关查询结果应及时通知委托行。
  三、对外付款的掌握要点
  (一)我行应按照结售汇的规定对有效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进行合规性和表面一致性审核,同时审查客户提交的“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及/或“进口付汇备案表”,符合条件者可按下述方式对外付款,同时办理进口付汇核销:
  1.付款人以其自有外汇支付者,从其现汇账户中划款支付。
  2.如使用本行贷款支付,由信贷部门提供资金支付。
  3.需我行售汇者,应提交购买外汇申请书及相应的人民币购汇资金,我行按规定售汇支付。
  (二)根据委托行指示拨付款项。
  (三)在对外付款手续办理完毕后,将“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第二联退进口单位,第三联与售付汇单证一并归档保存。
  四、退单及无偿交单的处理要点
  如付款人拒付/拒绝承兑,我行应及时通知委托行并按下述不同情况作相应处理:
  (一)如自发出该通知两个月后仍未得到委托行处理单据的指示,我行可主动退单。
  (二)如委托行授权退单,我行应按其指示办理。
  (三)如委托行授权无偿交单,我行应在计收有关费用后向付款人交单。
  五、计收费用
  (一)委托书明确规定委托行的费用由付款人支付且不得放弃时,如付款人拒付,我行应通知委托行,并在委托行同意放弃费用后,方可向付款人交单,否则不得交单。若委托行未明确费用不得放弃,如付款人拒付,我行可不代收委托行的费用,并通知委托行。
  (二)我行代收业务的费用原则上向委托行收取,若委托书规定有关费用向付款人收取时,应在付款人付款时向其收取。若付款人拒付有关费用,应从代收货款中扣收。若付款人拒付退单,应向委托行收取我行费用。

第二节 跟单托收

  一、接单
  1.客户向我行交单需随附交单委托书。委托书除需标明“按照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托收统一规则》办理”外,还需注明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若客户系首次向我行交单,还应要求客户提供经营进出口业务的批文、工商营业执照、账号等。若客户系外商投资企业,需在交单委托书中注明收汇后结汇或原币入账,并写明有关账号。
  2.我行应对委托书中的委托事项逐一审核,特别是交单条件。委托书必须清楚表明是即期付款交单、远期承兑交单抑或远期付款交单。在远期付款交单的托收业务中,若含有远期汇票,客户委托书中还必须说明是按承兑交单处理还是按付款交单处理。
  3.核验客户交来单据的种类、份数,并逐笔登记签收。
  4.审核委托书中是否指定代收行。若客户交单委托书中指定的代收行非我行代理行时,原则上可按客户指示办理。
  二、单据核对
  1.托收业务的审核原则是单单一致,并依照国际惯例处理单据。
  2.当客户提交的运输单据收货人作成以代收行或代收行的指定人时,我行应向客户说明因代收行不肯提货而造成的损失,或因交货发生的费用和损失、开支均由客户承担,银行不承担任何费用和开支。
  3.如客户申请办理出口押汇或贴现,应从严掌握,押汇期限亦应适当延长。
  三、选择合适代收行和索汇路线
  1.若客户不指定代收行,应按总行代理行政策选择并确定代收行。
  2.索汇指示应当明确、具体,头寸的清算应尽量在我行开有账户的代理行、海外联行进行,或在货币清算中心进行,避免迂回曲折。
  四、寄单
  根据已确定的索汇路线和指示缮制托收委托书,寄送单据。
  五、立卷
  完成上述业务环节后,应将交单委托书、托收委托书留底及其他凭证分类立卷,以备结汇或核查。
  六、其他处理
  1.凡收到代收行有关付款人拒受单据或拒付的函电,我行应及时通知客户,并注明“请在X天内函复我行处理意见”。收到客户书面回复后,调出所有原始档案,及时函/电告代收行。若客户迟迟不作答复,代收行可在发出拒付/拒绝承兑通知书后60天后退单。收到退单后,我行应及时通知客户,并将单据退给客户。
  2.客户如欲减额、延长付款期限或改变交单条件等,必须凭客户的书面意见及有关经贸委和外管部门的批文(如需要)方可办理。
  七、结汇处理要点
  结汇处理要点请参照信用证项下结汇处理要点执行。

第三节 光票托收

  一、业务受理及审核
  (一)客户委托我行办理光票托收业务需提交光票托收申请书,申请书中应明确托收的票据在款项入账后,如因国外银行拒付而遭退票,我行保留向其追索的权利。
  (二)光票托收申请书是客户与我行的责任契约,因此,在受理业务时,需审核申请书填写的票据内容与票据所载是否一致,票据的要素是否齐全、完善,表面是否存在缺陷。
  (三)我行需审核背书人与抬头人及收款人是否一致,是否符合要求。如经背书转让,该转让是否符合票据流通和我国外汇管理的规定。
  (四)客户要求我行办理各种票据、债券、存单等有价证券的托收及咨询业务,一律凭正本办理,持影印件要求咨询、确认的,我行不予办理。
  (五)凡发现的伪冒票据,我行应予以没收并加盖“伪冒票据”章归档保存。
  (六)非自由兑换货币票据不予受理。
  二、光票托收掌握的要点
  (一)光票托收应针对不同客户委托的各类票据,选择恰当的托收方式。对陌生的、异常的大额票据、出票行资信有疑问的票据、资信有疑问的客户委托的票据应采取收妥贷记方式。有疑问的票据应单独缮制委托书,并附面函提示代收行注意。对于用于“投资”、“贷款”或“抵押”等目的的大额票据,应先查询并核实真伪后再办理托收。注意积累材料,对诈骗多发地区的票据予以特别注意,谨慎处理。
  (二)光票托收应本着收妥入账、不予垫款的原则。
  (三)对以我行系统内其他分支行为付款行的汇票,原则上按照托收方式办理。
  (四)接受客户的委托后,我行应根据票据的种类、币别、金额、付款地区、收款人资信情况,确定采用“立即贷记”或“收妥贷记”的托收方式。
  (五)我行已与代收行签订有关“立即贷记”协议的,应按有关协议执行。
  (六)“立即贷记”方式收汇快、费用低,但存在退票风险,适用票据范围有一定限制。下述票据不采用“立即贷记”托收方式:
  1.过期或未到期的票据;
  2.曾遭拒付的票据;
  3.票面有更改、损坏的票据;
  4.没有磁性油墨的票据(美国以外银行出票的除外);
  5.票据的付款行没有详细地址;
  6.其他不符合“立即贷记”协议条件的票据。
  (七)“收妥贷记”方式收汇安全系数高,但收汇时间长,费用较高,小额票据不宜采用此方式收款。
  (八)凡我行办理托收的票据,在票据正面加盖划线章(注意不要盖在磁性号码位置),背面作确认背书。与代收行另有协议的按协议规定执行。对背书位置、颜色有具体规定的票据应按有关规定背书。
  (九)应遵循减少中间环节、拉直汇路、加速收汇、降低费用的原则,根据付款行和票据货币,合理、正确地选择代收行和索汇路线。各行应根据业务实践,对代收行收汇、退票、费用、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择优使用。
  (十)根据确定的托收方式、代收行和索汇路线,缮制光票托收委托书(旅行支票应单独缮制托收委托书)。委托书需明确以下内容:
  1.该笔托收是采用“立即贷记”还是“收妥贷记”方式;
  2.对代收行的偿付指示;
  3.对于付款行拒付或退票的处理方法。
  (十一)我行办理托收的票据,寄出前必须缩微或影印,并将有关的缩微或影印件立卷备查。
  (十二)美国财政部支票是美政府用于偿付其直接债务的支付工具,由美政府机构签发并直接寄给受益人。由于其为政府票据,清算过程较为特殊,必须由美商业银行通过美交换系统办理,美国财政部及其代理美国联邦储备银行不接受美商业银行直接向其提示收款的财政部支票。因此对于美国财政部支票,我行只能采取立即贷记方式,不能采取收妥贷记方式办理托收。美财政部支票退票时间较长,有时需数月之久,且美国联邦储备银行规定可在付款日后18个月之内随时追索已付票款。由于美国财政部支票情况特殊,办理其托收业务应按以下掌握:
  1.只办理支票受益人本人提示的美国财政部支票,已转让的不予办理。
  2.了解支票来源,受益人是否与美国政府机构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是否直接从美国政府机构处得到支票。
  3.认真审核支票真伪,注意金额、受益人、日期是否涂改。
  4.向客户申明我行保留追索权。
  5.该种支票通常金额较小,对大额支票注意防范诈骗。对可疑支票,可通过美驻华使、领馆了解支票真伪情况。
  (十三)美国邮政汇票中注有“negotiable only in the U.S. and possessions”字样的,仅限美境内流通;无此字样的,为“国际邮政汇票”。我行只受理国际邮政汇票托收业务。
  三、光票托收款解付
  我行收到代收行的贷记报单后,应根据不同的托收方式分别进行处理。
  (一)采用“立即贷记”方式的,需在协议规定的退票期未收到退票通知方可解付,但根据协议需要代收行通知确认付款的,需在收到代收行的付款确认电后办理入账。
  (二)采用“收妥贷记”方式的,待起息日后即可解付。
  四、退票的处理
  (一)采用“收妥贷记”托收方式,在收到代收行的退票通知或退回的票据后,需及时通知委托人办理退票手续。
  (二)采用“立即贷记”托收方式,在收到代收行的退票通知及退回的票据后,按以下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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