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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

  二、业务受理掌握要点:
  (一)收款人提出申请并同意买入票据,如遇国外付款行拒付,我行保留追索权,无须经收款人的同意可主动从其账户中冲回原票款。
  (二)买入票据业务须符合以下条件:
  1.票据的出票行是我行的代理行且资信良好,印鉴经核验相符;
  2.持票人资信可靠并在我行开有账户,买入票据款项应先入账户;
  3.票据未经背书转让;
  4.票据表面不存在缺陷;
  5.对用于“投资”、“贷款”、“抵押”等目的的大额票据不予受理。
  (三)我行须核对收款人的背书是否与票据的抬头人一致,该背书是否符合规定。
  (四)买入票据须经相应的授权批准,该授权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自行制定,超过总行授权的进口付款保函金额时报总行审批。
  三、对已买入的票据按正常的光票托收途径向外托收票据,不得积压。

第七章 业务管理

第一节 机构与职能

  一、总行国际业务部
  总行国际业务部是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能是:
  (一)根据国家法律和金融工作方针,根据总行总体业务发展战略,负责制定我行国际结算业务规章、制度、办法和操作规程。
  (二)指导和协调海内外行业务合作。
  (三)协调与总行其他部门的业务关系。
  (四)管理、指导、检查和监督全行系统各项国际结算业务工作。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的国际结算部门是各行国际结算业务经营和辖属分支行国际结算业务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能是:
  (一)根据国家法律和总行规定办理本行各项国际结算业务。
  (二)组织辖属分支行贯彻实施总行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办法和操作规程并制定有关实施细则;管理、指导、检查和监督辖属分支行的各项国际结算业务工作。
  三、其他分支行
  所有其他分支行的国际结算部门应根据总行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办法和操作规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的领导下,在授权范围内办理国际结算业务。

第二节 关于申请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规定

  一、申请及审批程序
  (一)总行国际业务部统一负责国内分支行与代理行、海外分行(包括港澳联行,下同)直接开办国际结算业务的审查及核准工作。未经总行国际业务部批准,任何分支行不得与代理行、海外分行进行直接业务往来。
  (二)各级分支行如需与代理行、海外分行直接开办国际结算业务,须在符合总行规定的有关条件后,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提出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审查合格后报总行国际业务部审批。
  (三)各级分支行申请经批准后,由总行国际业务部为其与有关代理行、海外分行建立代理关系、交换印押后办理国际结算业务。
  (四)经批准可与代理行直接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分支行,如需与其他代理行扩建代理行关系,按总行有关国内分支行与代理行扩建关系的规定,填写申请扩建代理行关系名单表报总行国际业务部审批。
  (五)经批准可与海外分行直接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分支行,如需与其他海外分行扩建代理关系,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与有关海外分行直接联系,为其辖内机构建立代理关系,同时抄报总行国际业务部。
  首次申请对外直接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分支行,原则上应先申请直接与海外分行办理国际结算业务。
  (六)目前持有A字密押但仅办理汇款业务的分支行,如已符合有关条件需办理其他国际结算业务,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提出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审查合格后报总行国际业务部审批。今后原则上不再批准分支行只办理汇款业务。
  二、申请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分支行应具备的条件
  (一)本行所在地区年进出口结算总额5000万美元以上;或总额不足5000万美元,但年总笔数1000笔以上。
  (二)配备3名以上具备基本的专业知识及外语能力;基本掌握国际结算业务规章、制度、办法和操作规程;了解有关国际惯例;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考核,具备独立处理业务能力的专职国际结算业务人员。
  (三)配备办理国际结算业务必需的设备,如电传机、国际直拨电话、传真机、打字机、电脑等。
  三、代理业务
  辖内分支行代上级行揽收国际结算业务,或受理国际结算业务后以上级行名义办理,为代理业务。各分支行代理业务的范围、模式、具体操作程序及风险控制等事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决定并负责。

第三节 统计

  一、统计原则
  (一)国际结算业务统计应严格按照《统计法》和《中国银行统计制度》的要求,以及统计报表内容填报,各签字人员应对报表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不同统计报表中相同的业务统计数据应严格一致,数据差异须及时核查调整。
  (三)非我行系统要求提供各类国际结算业务数据或报表,未经总行主管部门批准或未列入国家统计机构统计编号的,原则上不予提供和填报。
  二、中国银行国际贸易结算业务统计月报表(中银统13-A表)
  (一)表中“本月合计”各栏数据等于相应栏目“即期”加“远期”之和。
  (二)“托收”数字为托收行直接向海外分行、代理行托收的数字(下级行委托上级行托收的数字下级行不进行统计,由上级行对外托收后统计),“代收”按收到委托书统计。两者均包括贸易项下的跟单与光票托收。
  (三)“汇款”指贸易项下汇款。汇入汇款以解付给客户数额为准统计,汇出汇款数额为汇出行直接向海外分行、代理行汇出的数字(下级行委托上级行转汇的数字下级行不进行统计,由上级行对外汇出后统计)。
  (四)政府间协定贸易、易货、边贸、地贸、工缴费等结算方式项下数额,列入“其他”栏统计。
  三、中国银行国际贸易结算融资业务统计月报表(中银统13-B表)
  (一)本表进出口“押汇”、“贴现”栏目下设“笔数”、“本月发生额”和“月末余额”三栏,“笔数”一栏指“发生额”笔数,对“余额”栏只作金额的统计。
  (二)“信用证”项下“累计未付余额”指截止统计日,我行开出信用证尚未收到国外来单及已收到单据,尚未对外支付款项的总和。“进口代收”项下“累计未付”指我行收到国外单据,尚未对外支付款项的总行。“代付业务”指国内分行与海外分行或代理行信用证款项代付业务,“代付业务”项下“累计未付余额”指国内分行尚未归还海外分行或代理行代付款项金额合计。“其中:3~12个月”栏指付款期限在3~12个月(含12个月)的累计未付余额;“其中:12个月以上”指付款期限在12个月以上的累计未付余额。
  (三)“保证金余额”指截至统计日我行客户开证保证金账户的余额。
  (四)“垫款余额”指我行与客户签定的贸易融资协议期满后,我行应收回但尚未收回的融资款项的余额(含展期的贸易融资业务),以及在进口信用证付汇时,由于多种原因资金不到位,为维护我行对外信誉而发生的垫支款项的余额之和。
  四、中国银行进出口使用货币统计月报表(中银统14表)
  (一)本表统计范围包括:进出口信用证、出口托收、进口代收、贸易汇款以及其他结算方式项下各类货币使用数额和所占百分比。
  (二)本表收、付汇数须与中银统13表中的数字一致。
  五、中国银行非贸易结算业务统计月报表(中银统19表)
  (一)本表汇入汇款数字为解付行解付给客户的数字(包括解付给国内同业及其客户的数字,但不包括我行系统各行之间转汇的数字)。汇出汇款数字为汇出行直接向海外分行、代理行汇出的数字(下级行委托上级行转汇的数字下级行不进行统计,由上级行对外汇出后统计)。
  (二)本表光票托收数字为托收行直接向海外分行、代理行托收的数字(下级行委托上级行托收的数字下级行不进行统计,由上级行对外托收后统计)。
  (三)本表买入票据数字为我行直接从客户手中买入的各种票据的数字(包括买入旅行支票)。
  (四)本表除“因私售汇”金额单位为美元外,其他各项金额单位均为万元。表内所列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按内部折算价折成美元加总,合计列入表中。
  (五)由于目前两岸金融关系尚不正常,对台业务为间接往来,不易准确掌握,为加强对台业务统计工作,各行应注意凡能辨别出该笔业务为大陆与台湾之间的业务均列入对台业务栏。
  (六)本表因私售汇业务为我行根据外汇管理局汇传(1994)21号文附件规定办理的境内居民因私出境售汇数字。该栏目金额单位为美元,小数点后数字四舍五入。“因私售汇”数字各管辖行除报总行国际部外,需同时抄报当地外汇分局。
  六、填报要求
  (一)以上各表反映了我行进出口结算业务量、货币使用、进口开证和贸易融资等情况,是掌握我行国际结算业务中负债总量、期限结构,加强风险控制和管理,研究、制定和调整我行业务政策的重要依据,必须准确、及时填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汇总辖内当月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发生数额和实际收、付数额,于次月10日前报达总行国际部。
  (二)填报单位、填表时间、制表人、复核人、单位负责人各栏均应填齐,加盖行章后,传真报送总行,正本以挂号函报总行。
  (三)表中所列各数据栏目不得空缺,若该项目无业务发生,应在栏目内填写“0”表示。
  (四)总行国际部指定国际结算处负责以上报表的统计汇总。
  统计专用传真机号码:(010)66014096。

第四节 国际结算业务考核办法

  一、业务考核内容与范围
  我行国际结算业务考核的内容分为工作效率考核和业务收益考核两部分,考核的范围包括国际结算业务中各种结算方式(信用证、跟单与光票托收、汇款业务)。
  二、工作效率考核
  (一)业务发生总笔数、总金额。出口结算业务考核口径为信用证项下审单议付、托收、汇款及其他业务发生笔数、金额;进口结算业务考核口径为开证、代收、汇款及其他业务发生笔数、金额;非贸易结算业务考核口径为汇款、光票托收、买入票据业务发生笔数、金额。
  (二)按员工人数计算人均业务笔数、金额,计算公式:
       业务总笔数(发生数)
  人均笔数=----------
          员工数
       业务总金额(发生额)
  人均金额=----------
          员工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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