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2004年,随着
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我们以省政府对行政许可项目进行全面清理为契机,针对建设系统在防震减灾工作中的职责与任务,及时将“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抗震设计审查”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纳入省政府向社会公布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从根本上建立了新建工程抗震设计质量“一票否决”的专项审查制度。
四、做好抗震防灾规划和抗震设防区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一项专业规划,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地位和作用。明确规定“要加强城市总体规划中抗震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深化城市规划中关于抗震防灾的内容,切实加强规划管理,保证规划有效实施”。机构改革省政府在我厅“三定”方案的职能界定中,也明确“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城市总体规划中抗震专项规划的编制并监督实施”是我厅的主要职能。
目前,我省已完成了58个市县和两个企业的抗震防灾规划,并要求已完成抗震防灾规划编制的市县,要结合总体规划的修编同步修编。合肥、淮南、马鞍山、蚌埠四市的抗震设防区划已经建设部批准实施。
为加强全省抗震防灾规划修编工作,按照建设部第117号令的要求,我们及时组织专家制定抗震防灾规划编制技术标准,2004年我省出台了全国第一部省地方标准《安徽省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编制技术标准》。要求凡位于抗震设防区内的城市,都要进一步做好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工作,加快编制、修订抗震防灾规划的进度。明确城市抗震防灾规划中的抗震设防标准、建设用地评价与要求、抗震防灾措施等内容,是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强制性内容,是编制城市详细规划的依据,因此抗震防灾规划一经批准,就要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一并实施,从而提高城市的综合抗震能力。
实施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和设防区划是提高城市综合抗震能力,合理确定各类建设的设计、施工条件,提高城市建设经济、社会效益的重要措施,对城市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因此,我省在做好编制工作的同时,着重做好抗震防灾规划和设防区划的实施工作,使其成果及时应用于工程建设和城市建设中,在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环节上,做好抗震设防审查制度的“规划把关”工作。明确规定:
(一)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进行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的规划审查时,要征求抗震主管部门的意见,充分利用抗震防灾规划和设防区划中关于场地划分、土地利用、城市改造等方面的成果,使其满足抗震的要求。
(二)规划部门在向建设单位提供规划设计条件以及进行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时,要征求抗震主管部门的意见,把设防烈度或设计地震动参数的应用作为规划设计的必备条件之一。
凡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工程,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结合施工图审查制度,进一步强化施工图抗震设计专项审查
抗震设防审查制度的“设计审查”,是指在初步设计和施工图阶段所进行的抗震设计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抗震设计规范的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
初步设计阶段的抗震设计审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主审部门在审查初步设计时,通知抗震主管部门参加,或由抗震主管部门组织专题审查,抗震设计审查意见列入初步设计批复意见之中。
自1998年12月起,我省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实施施工图审查制度。施工图的抗震设计审查,分一般工程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区别对待。“一般工程”统一纳入施工图审查,实行一个窗口制度,统一报送、统一受理,通过抗震设计专项审查后,统一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抗震设计审查的程序和办法,全部纳入施工图审查制度进行管理。“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统一报省建设厅由“安徽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专门进行抗震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抗震设计审查的,或审查不合格的工程,不予颁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在施工管理的开工许可环节上,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和办理其他开工手续,做好抗震设防审查制度的“开工否决”工作。
抗震设计审查的内容,严格按照《安徽省建筑抗震设计审查规范》明确的审查要点和内容,分清审查轻重主次。初步设计阶段着重审查设防依据、设防标准、概念设计、建筑平立面布置、结构选型、结构方案、抗侧力构件布置等;施工图阶段着重审查初步设计抗震审查意见的执行情况,抗震构造及对有疑问的进行地震作用和抗震计算复核。
目前,全省各市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设置,充分考虑了当地原来的抗震审查机构和抗震审查现状,在原有抗震审查基础上,充实人员,对抗震审查机构进行充实调整,使之同时承担包括抗震审查在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大部分市还将施工图审查机构,与抗震办合署办公或直接设在抗震办公室内,如合肥、淮南、蚌埠、马鞍山、铜陵、六安、池州、阜阳等市。
2004年,我省已明确将抗震设计项审查作为行政许可项目予以保留,做好抗震设计专项审查工作,是《
防震减灾法》和《
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赋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之一,各地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使抗震设计审查工作落到实处。由于抗震设计审查是一项专业性比较强、技术性要求比较高的行政许可项目,按照《
行政许可法》第
28条的精神,我们把抗震设计审查与施工图审查结合起来,统一报送,统一受理,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由审查机构及审查人员对抗震设计审查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实行“一个窗口,对施工图集中会审”,既提高了办事效率,简化了行政手续,也保证了抗震设防审查制度的延续,保证了工程抗震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