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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66号--关于丁醇立案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6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5年8月18日收到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东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化工四厂代表国内丁醇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俄罗斯、美国、南非、马来西亚、欧盟和日本的进口丁醇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我国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地区)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同时,商务部就申请书中提供的涉及倾销、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提出的初步证据表明,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05年10月14日起对原产于俄罗斯、美国、南非、马来西亚、欧盟和日本的进口丁醇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查期
  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04年4月1日至2005年3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1年1月1日至200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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