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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66号--关于丁醇立案的公告

  二、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
  被调查产品:丁醇,英文名称为butanols,列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29051300和29051400税号项下。
  化学分子式:C4H10O
  丁醇(包括正丁醇及其他丁醇)是一种有机化工产品,主要用于生产增塑剂和有机溶剂等。正丁醇在银或铜催化剂的作用下脱氢生成丁醛,氧化脱氢反应生成丁酸,在氧化镁、氧化铅等催化剂作用下,分子内脱水生成丁烯,分子间脱水生成丁醚,在催化剂作用下与无机酸或有机酸发生酯化反应,与氯化磷(PCl5)发生反应生成卤代烃,与金属钠、镁、铝发生取代反应生成醇盐,与氨发生胺化反应生成相应的胺盐,发生硝化反应生成硝基甲烷、硝基乙烷、硝基丙烷等的混合物。其他丁醇(主要为异丁醇)也能够进行脱氢反应、氧化反应、脂化反应等,并生成相应的化学品。
  调查范围:原产于俄罗斯、美国、南非、马来西亚、欧盟和日本的进口被调查产品。
  三、登记应诉
  就倾销调查,任何利害关系方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申请参加应诉,参加应诉的涉案出口商或生产商同时应提供2004年4月至2005年3月向中国出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倾销调查应诉登记参考格式》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公平贸易局子网站(网址为http://gpj.mofcom.gov.cn)“公告”栏目中下载。
  就产业损害调查,利害关系方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登记应诉,同时应提供产业损害调查期内的生产能力、产量、库存、在建和扩建的计划以及向中国出口该产品的数量和金额等说明材料。《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表》及通知可在“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网址为:http://www.cacs.gov.cn)“应诉登记”栏目中下载。
  四、不登记应诉
  如利害关系方未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商务部登记应诉,则商务部有权拒绝接受其递交的有关材料,并有权根据所掌握的现有材料做出裁定。
  五、利害关系方的权利
  利害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申请人资格、被调查产品、调查范围及其他相关问题如有异议,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将意见书面提交商务部。
  利害关系方可以在上述期间内到商务部反倾销公开信息查阅室(电话:010-65283868),查阅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非保密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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