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的
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05]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94)财税字002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1]118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决定对有关保险公司开办的符合免税条件的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具体免税保险产品清单见附件。
附件:免征营业税的保险产品清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
免征营业税的保险产品清单
一、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恒安标准生命之光定期重大疾病保险(A款)
2、恒安标准生命之光定期重大疾病保险(B款)
3、恒安标准生命之光长期重大疾病保险
4、恒安标准领创未来累积式分红保险(A款)
5、恒安标准领创未来累积式分红保险(B款)
6、恒安标准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B)
7、恒安标准附加定期寿险
8、恒安标准团体定期寿险
9、恒安标准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二、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光大永明连年喜年金保险
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大地安康妇女团体疾病保险
2、大地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3、附加永康重大疾病保险
4、大地新生儿唐氏综合征医疗保险
四、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泰康尊崇一生定期寿险
2、泰康尊崇一生两全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