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该项资金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的包装制品、包装材料、包装机械生产的国内大、中型企业。
2.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信息。
3.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二)除上述规定的基本条件外,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设有省级以上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
2.上年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在3%以上。
3.最近3年年均研发投入500万元以上。
(三)申请该项资金的企业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1.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2.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经营的主要产品、生产技术、主要经济指标等。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5.省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评价意见。
6.研发项目所需资金来源及其有效凭证(已落实或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筹资金有效凭证;项目贷款合同和银行利息清单等)。
7.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四、资金的审核和拨付。省级财政部门委托同级包装技术协会对本地区范围内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于每年8月31日前,将资金申请报告及申报项目材料报送财政部。中央企业的资金申请报告及申报项目材料直接报财政部。
财政部委托中国包装联合会组织专家对中央企业及地方上报的申请报告及项目情况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支持项目,审定资金支持方式及额度。中央企业资金由财政部直接拨付;地方企业资金由财政部拨付地方财政部门,再由地方财政部门拨付到企业。
五、资金的账务处理。企业收到的无偿资助项目资金,形成资产部分,计入资本公积;不能形成资产部分,予以据实核销。收到的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冲减财务费用。
六、资金的监督检查。项目承担单位要对该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和核算,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挤占、挪用。财政部和地方财政部门对该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也可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的项目,将取消该单位资金申请资格,并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