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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土资源部、卫生部关于发布《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土资源部、卫生部关于
发布《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
(环发[2005]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国土资源厅(局),科技厅: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现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效率,避免和减少矿区生态环境破坏和污染,现发布《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请参照执行。
  附件: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环保总局
                          国土资源部
                          卫生部
                          二00五年九月七日

  附件: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一、总则
  (一)目的和依据
  为了实现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效率,避免和减少矿区生态环境破坏和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技术政策。
  (二)适用范围
  本技术政策适用于从事固体矿产资源开发的企业,不包括从事放射性矿产、海洋矿产开发的企业。
  本技术政策适用于矿产资源开发规划与设计、矿山基建、采矿、选矿和废弃地复垦等阶段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
  (三)指导方针和技术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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