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土资源部、卫生部关于
发布《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
(环发[2005]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国土资源厅(局),科技厅:
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现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效率,避免和减少矿区生态环境破坏和污染,现发布《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请参照执行。
附件: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环保总局
国土资源部
卫生部
二00五年九月七日
附件: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一、总则
(一)目的和依据
为了实现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效率,避免和减少矿区生态环境破坏和污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技术政策。
(二)适用范围
本技术政策适用于从事固体矿产资源开发的企业,不包括从事放射性矿产、海洋矿产开发的企业。
本技术政策适用于矿产资源开发规划与设计、矿山基建、采矿、选矿和废弃地复垦等阶段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
(三)指导方针和技术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