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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土资源部、卫生部关于发布《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

  1.矿产资源的开发应贯彻“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环境建设并举;以及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过程控制、综合治理”的指导方针。
  2.矿产资源的开发应推行循环经济的“污染物减量、资源再利用和循环利用”的技术原则,具体包括:
  (1)发展绿色开采技术,实现矿区生态环境无损或受损最小;
  (2)发展干法或节水的工艺技术,减少水的使用量;
  (3)发展无废或少废的工艺技术,最大限度地减少废弃物的产生;
  (4)矿山废物按照先提取有价金属、组分或利用能源,再选择用于建材或其它用途,最后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技术原则。
  (四)实现目标
  1.2010年应达到的阶段性目标
  (1)新、扩、改建选煤和黑色冶金选矿的水重复利用率应达到90%以上;新、扩、改建有色金属系统选矿的水重复利用率应达到75%以上;
  (2)大中型煤矿矿井水重复利用率力求达到65%以上;
  (3)已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放系统的大中型煤矿,其瓦斯利用率应达到当年抽放量的85%以上;
  (4)煤矸石的利用率达到55%以上,尾矿的利用率达到10%以上;
  (5)历史遗留矿山开采破坏土地复垦率达到20%以上,新建矿山应做到边开采、边复垦,破坏土地复垦率达到75%以上。
  2.2015年应达到的阶段性目标
  (1)选煤厂、冶金选矿厂和有色金属选矿厂的选矿水循环利用率在2010年基础上分别提高3%;
  (2)大中型煤矿矿井水重复利用率、大中型煤矿瓦斯利用率、煤矸石的利用率、尾矿的利用率在2010年基础上分别提高5%;
  (3)历史遗留矿山开采破坏土地复垦率达到45%以上,新建矿山应做到边开采、边复垦,破坏土地复垦率达到85%以上。
  (五)考核指标体系
  政府主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的考核指标体系,将下述指标纳入考核指标体系:
  (1)采矿回采率、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等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指标;
  (2)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煤矿瓦斯抽放利用率、水重复利用率等废物资源化利用指标;
  (3)土地复垦率、矿山次生地质灾害治理率等生态环境修复指标。
  (六)清洁生产
  鼓励矿山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优先选用采、选矿清洁生产工艺,杜绝落后工艺与设备向新开发矿区和落后地区转移。
  二、矿产资源开发规划与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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