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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土资源部、卫生部关于发布《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

  (一)禁止的矿产资源开发活动
  1.禁止在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湖泊周边、文物古迹所在地、地质遗迹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区域内采矿。
  2.禁止在铁路、国道、省道两侧的直观可视范围内进行露天开采。
  3.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开采矿产资源。
  4.禁止土法采、选冶金矿和土法冶炼汞、砷、铅、锌、焦、硫、钒等矿产资源开发活动。
  5.禁止新建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可恢复利用的、产生破坏性影响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
  6.禁止新建煤层含硫量大于3%的煤矿。
  (二)限制的矿产资源开发活动
  1.限制在生态功能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过渡区)内开采矿产资源。
  生态功能保护区内的开采活动必须符合当地的环境功能区规划,并按规定进行控制性开采,开采活动不得影响本功能区内的主导生态功能。
  2.限制在地质灾害易发区、水土流失严重区域等生态脆弱区内开采矿产资源。
  (三)矿产资源开发规划
  1.矿产资源开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选址、布局应符合所在地的区域发展规划。
  2.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制定矿产资源综合开发规划,并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规划内容包括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水土保持、废弃地复垦等。
  3.在矿产资源的开发规划阶段,应对矿区内的生态环境进行充分调查,建立矿区的水文、地质、土壤和动植物等生态环境和人文环境基础状况数据库。
  同时,应对矿床开采可能产生的区域地质环境问题进行预测和评价。
  4.矿产资源开发规划阶段还应注重对矿山所在区域生态环境的保护。
  (四)矿产资源开发设计
  1.应优先选择废物产生量少、水重复利用率高,对矿区生态环境影响小的采、选矿生产工艺与技术。
  2.应考虑低污染、高附加值的产业链延伸建设,把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
  提倡煤-电、煤-化工、煤-焦、煤-建材、铁矿石-铁精矿-球团矿等低污染、高附加值的产业链延伸建设。
  3.矿井水、选矿水和矿山其它外排水应统筹规划、分类管理、综合利用。
  4.选矿厂设计时,应考虑最大限度地提高矿产资源的回收利用率,并同时考虑共、伴生资源的综合利用。
  5.地面运输系统设计时,宜考虑采用封闭运输通道运输矿物和固体废物。
  三、矿山基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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