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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土资源部、卫生部关于发布《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

  1.对矿山勘探性钻孔应采取封闭等措施进行处理,以确保生产安全。
  2.对矿山基建可能影响的具有保护价值的动、植物资源,应优先采取就地、就近保护措施。
  3.对矿山基建产生的表土、底土和岩石等应分类堆放、分类管理和充分利用。
  对表土、底土和适于植物生长的地层物质均应进行保护性堆存和利用,可优先用作废弃地复垦时的土壤重构用土。
  4.矿山基建应尽量少占用农田和耕地,矿山基建临时性占地应及时恢复。
  四、采矿
  (一)鼓励采用的采矿技术
  1.对于露天开采的矿山,宜推广剥离—排土—造地—复垦一体化技术。
  2.对于水力开采的矿山,宜推广水重复利用率高的开采技术。
  3.推广应用充填采矿工艺技术,提倡废石不出井,利用尾砂、废石充填采空区。
  4.推广减轻地表沉陷的开采技术,如条带开采、分层间隙开采等技术。
  5.对于有色、稀土等矿山,宜研究推广溶浸采矿工艺技术,发展集采、选、冶于一体,直接从矿床中获取金属的工艺技术。
  6.加大煤炭地下气化与开采技术的研究力度,推广煤层气开发技术,提高煤层气的开发利用水平。
  7.在不能对基础设施、道路、河流、湖泊、林木等进行拆迁或异地补偿的情况下,在矿山开采中应保留安全矿柱,确保地面塌陷在允许范围内。
  (二)矿坑水的综合利用和废水、废气的处理
  1.鼓励将矿坑水优先利用为生产用水,作为辅助水源加以利用。
  在干旱缺水地区,鼓励将外排矿坑水用于农林灌溉,其水质应达到相应标准要求。
  2.宜采取修筑排水沟、引流渠,预先截堵水,防渗漏处理等措施,防止或减少各种水源进入露天采场和地下井巷。
  3.宜采取灌浆等工程措施,避免和减少采矿活动破坏地下水均衡系统。
  4.研究推广酸性矿坑废水、高矿化度矿坑废水和含氟、锰等特殊污染物矿坑水的高效处理工艺与技术。
  5.积极推广煤矿瓦斯抽放回收利用技术,将其用于发电、制造炭黑、民用燃料、制造化工产品等。
  6.宜采用安装除尘装置,湿式作业,个体防护等措施,防治凿岩、铲装、运输等采矿作业中的粉尘污染。
  (三)固体废物贮存和综合利用
  1.对采矿活动所产生的固体废物,应使用专用场所堆放,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二次环境污染及诱发次生地质灾害。
  (1)应根据采矿固体废物的性质、贮存场所的工程地质情况,采用完善的防渗、集排水措施,防止淋溶水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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