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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印发《关于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印发《关于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纪发〔2005〕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纪委、监察厅(局),中央各部委,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纪检组(纪委)、监察局,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中央直属机关工委、纪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纪工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党委,军委纪委:
  《关于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规定(试行)》已经中共中央纪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中有哪些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纪委。

中共中央纪委
2005年7月26日

关于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障纪委履行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职责,充分发挥有关部门在反腐败工作中的职能作用,形成反腐败合力,促进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以下简称组织协调工作),是指纪委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协助同级党委研究、部署、协调、督促检查反腐败各项工作。
  第三条 纪委开展组织协调工作,应当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坚持依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各司其职。

第二章 组织协调的主要任务

  第四条 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围绕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等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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