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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智利李子输华检疫议定书的通知

  第四条 李子的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须在SAG检疫监管下进行。
  在包装前,必须对李子进行挑选、分拣和处理以保证输华的李子不带有昆虫、螨类、烂果及枝、叶、根和土壤。
  包装好的李子应单独储藏,避免受有害生物再感染。
  第五条 输华李子果园、包装厂须在SAG注册,并由AQSIQ和SAG共同指定。
  出口季节前,应向AQSIQ提供输华果园、包装厂名单。
  第六条 李子包装箱上应用英文标出产地(区)、果园、包装厂和种植者的名称或相应的注册号(见附3)。每个出口托盘包装上应有经SAG和AQSIQ共同认可的检疫标识(见附4),并标注“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英文字样。
  李子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要求。
  第七条 输华李子出口时,SAG必须严格检疫并保证不带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检疫合格的,SAG根据有关要求出具植物检疫证书。
  议定书实施前两年,SAG需按2%的抽样比例对输华李子实施出口检验检疫。如果未发现检疫问题,此后抽样比例降低到1%。
  第八条 李子入境口岸为:北京、天津、大连、上海、南京、广州、深圳、海口。
  第九条 输华李子到达入境口岸时,中国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CIQ)将查验有关单证、标识,并实施相应的检验检疫。
  如发现来自未经指定的果园、包装厂,则该批李子不准进境。
  如发现中方关注的任何检疫性有害生物,该批货物将作除害处理、退货或销毁处理。如果发现地中海实蝇,AQSIQ将通知SAG暂停智利李子输华;如发现其他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见附1),AQSIQ将通知SAG暂停本出口季有关果园和/或包装厂的李子输华。
  如发现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该批李子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检疫处理。
  第十条 本项目开始前,在SAG协助下,AQSIQ将派两名检疫官员赴智利对国家实蝇监测体系和输华李子相关产区、果园、包装厂的植物卫生要求进行实地考察,并根据考察结果确认输华李子的产区、果园、包装厂名单。
  项目启动后,如需要,AQSIQ将与SAG协商,派出检疫官员实施进一步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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