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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
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2005年4月13日 国税函[2005]319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房地产等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闽地税发[2005]3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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