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协议一式N+1份,各份具有同等效力,签署会员各执一份,送交易中心备案一份。
附件2:
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远期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远期交易秩序,维护人民币外汇远期市场会员(以下简称“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6]423号)及《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发展外汇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02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交易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人民币外汇远期交易(以下简称“远期交易”)指交易双方以约定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在约定的未来某一日期交割的外汇对人民币的交易。
第三条 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实行会员制管理,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负责为会员之间的远期交易提供交易系统。
第二章 会员管理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会员指向交易中心申请,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准许其在交易中心交易系统内从事远期交易的金融机构或非金融企业。
第五条 满足《通知》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金融机构或非金融企业均可按《通知》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向交易中心提出会员资格申请。
第六条 经交易中心培训并获由交易中心颁发的资格证书的交易员才可在交易中心交易系统进行交易。会员应通过获得交易中心颁发的资格证书的交易员代表其从事交易活动,并对交易员在交易市场内的交易行为负责。
第七条 为明确交易各方的权利与义务,会员应签订《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远期交易主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