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其他文件材料按重要程度或形成时间先后排列。
4.件、卷内文件材料应按排列顺序逐张编写流水号。编号应使用打号机或钢笔工整书写。文书档案、安全监察专门档案编号在每页文件的正面右上角和反面的左上角,基建档案、设备仪器档案编号在每页文件的右下角和反面的左下角。编码上或下端于右边或左边留2厘米距离,双面或筒子页正反面均应编写页码,页码用阿拉伯数字编写。
5.件、卷内文件材料为装订(非金属装订)印刷册时,每一册编一个号,不再逐页编号。
第十五条 归档时间:煤矿安全监察档案采用随时归档办法。各归档部门应随时将已办理完毕的文件材料,按归档要求交档案部门或专兼职档案人员归档。
第十六条 归档手续:文件材料归档时,交接双方当面清点。接收人应在归档移交目录上签字,移交目录由归档人编制。
第十七条 对不应归档的文件材料,档案部门或专兼职档案人员应将其返还给文书立卷人员,并在归档移交目录上签字注明。
第十八条 各部门负责立卷归档人员应对正在办理过程中的文件材料建立有效的跟踪措施,以确保文件材料的齐全完整。
第四章 归档文件材料要求
第十九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办理完结,齐全完整,具有保存价值。
第二十条 本部门主办的文件,必须归档保存原件。复印的文件,不作为档案保管(复印件作为正文附件的除外)。若确无原件或原件丢失,须在备考表中予以说明。电传文件不宜长期保存,应复印归档,并加以说明。
第二十一条 档案载体为磁盘等磁性物质时,必须同时附有纸质打印件。
第二十二条 凡是在本单位刊物或内部网站登载发布,不另行文的文件定稿,应由文件主办部门将定稿和刊物或电子文档一并归档。
第二十三条 文件材料装订线或文件(含计算机打印材料)左侧二厘米之内,不得书写任何文字。
第二十四条 归档的文件不得带有不符合档案保护要求的金属装订物。
第二十五条 已破损的文件应予修复,字迹模糊或易褪易变的文件应予以复制。
第二十六条 对文件材料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时,应最大限度地保持其原貌。
第二十七条 整理归档文件所用的书写材料、纸张、装订材料等应符合档案保护要求。
第五章 归档
第二十八条 应归档的文件必须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各类档案应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严禁不归档。
第二十九条 文件材料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15年-50年)、短期(15年以下)三种。其中:
凡是记述和反映本单位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重要文件材料,定为永久保管。
凡是对本单位有参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定为长期保管。
凡是在较短时期内反映本单位一般工作活动的文件材料,定为短期保管。
煤矿安全监察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详见附件1。
第三十条 一般基本建设项目及设备仪器文件材料实际保管期限不得短于实物的实际使用年限。煤矿安全监察专门档案的实际保存期限应考虑相应的法律有效期限,一般不得少于20年。
第三十一条 属固定资产范围的基本建设项目和购置大型技术装备的图纸及其文字材料应按有关规定先归档,后借用。
第三十二条 会计档案的归档和保管执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文件材料保管期限的起始时间:文书档案、安全监察专门档案以档案的所属年度计算,基建档案从归档以后的次年一月一日起计算。
第六章 整理
第三十四条 煤矿安全监察档案的整理就是将归档文件材料以件或卷为单位,进行装订、分类、排列、编号、编目、装盒,使之有序化的过程。整理工作由档案管理部门或专兼职档案人员负责。
第三十五条 整理工作要遵循文件的形成规律,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分不同的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三十六条 装订:装订即对已编排完毕的文件材料进行固定,装订方式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并符合档案保护要求。
装订的“件”或“卷”,其归档文件材料首页上端的空白位置应加盖归档章并填写相关内容。归档章样式见附件2。
图纸不装订,在图纸下端图签栏空白处加盖归档章。
第三十七条 分类和组卷:煤矿安全监察档案按不同类型的机构,分为二种管理方式:
1.国家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文书档案以内设组织机构为基本类别,以“件”为基本的管理单位;安全监察专门档案按一矿一档案卷进行管理。其中事故档案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可分别按年度结合形成时间顺序单独排列。
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发生变更办理变更手续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应与申办案卷合并保管。
基本建设档案、设备仪器档案以“卷”为基本单位,以项目、专业性质、种类为组卷依据,保持科技文件材料的成套性。这部分档案一般采用装订与不装订相结合的方法:即文字材料部分装订,图纸部分不装订。
2.区域性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文书档案按收文、发文及其它文件三种类别管理,按形成先后顺序排列。基本建设档案、设备仪器档案的管理同本条第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