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监察重点对象和主要内容
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重点对象是:地(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地(市)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城乡规划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城乡规划效能监察主要内容包括:
(一)城乡规划依法编制、审批情况
是否进行了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前期研究和论证;
是否经原审批机关的认定后,开展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
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是否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编制单位承担;
是否参照经国务院批准的《
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建立相应的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机制;
是否建立了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机制;
上报审批的规划编制成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要求。
(二)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清理、实施、监督情况
是否严格按照《
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清理、规范了城乡规划行政许可事项;
是否建立了完善的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流程;
是否建立了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内部监督制度;
地(市)、县(市)一级规划的行政管理权是否集中统一管理;
各类开发区是否纳入规划和管理;
是否存在以政府文件和会议纪要等形式取代选址程序,未取得“选址意见书”而批准立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批准使用土地等情况;
建立派驻城市规划督察员制度情况;
建立城市规划委员制度情况。
(三)城乡规划政务公开情况
是否建立了城乡规划公示、听证等公众参与制度;
是否建立了城乡规划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是否建立了城乡规划信息咨询及查询制度;
是否研究制定了地方性法规或规章,逐步把政务公开纳入法制化轨道。
(四)城乡规划廉政、勤政情况
是否存在个别领导干部违纪违法干预城乡规划实施的现象;
是否违反经批准的规划和法定程序建设政府工程;
是否建立了违纪违法案件举报制度;
对违纪违法案件是否进行了认真查处。
三、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