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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6月24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1日)废止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
《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5年8月31日 教财[2005]16号)


  为适应国内外情况的发展变化,结合国家公派出国教师工作和教育援外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从2005年9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出国教师生活待遇方面的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外教师交流,加强国际汉语教学和教育援外工作,充分调动公派出国教师(以下简称出国教师)的积极性,进一步完善出国教师的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根据我国政府对外文化、教育交流协议和双边协议选派出国长期任教(指在国外工作二年或以上)并由中国政府提供资助的出国教师。

第二章 国外工资及补贴

  第三条 出国教师在国外工作期间,根据出国教师所在单位确定的国内任教职称,按以下标准计发国外工资:

  单位:美元/月

┌──┬────────┬────┐
│级别│   职别   │工资标准│
├──┼────────┼────┤
│一级│ 教授、研究员 │ 1300 │
├──┼────────┼────┤
│二级│副教授、副研究员│ 1200 │
├──┼────────┼────┤
│三级│讲师、助理研究员│ 1100 │
├──┼────────┼────┤
│四级│助教、实习研究员│ 1050 │
└──┴────────┴────┘

  注:工资标准中含配偶补贴。

  第四条 根据任教国的地区类别,向教师发放艰苦地区补贴。地区类别划分和艰苦地区补贴标准执行财政部制定的我国对外援助人员的艰苦地区补贴标准,二至六类地区名单详见附件。现行补贴标准为:
  一类地区:无艰苦地区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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