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学成果奖励工作办法》实施细则
(1992年06月05日 国家教委)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
1993年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学成果奖励工作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奖励在普通高等学校教学工作中取得优秀教学成果的个人或集体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方针,培养高质量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本
《办法》奖励范围中的普通高等学校教学工作,是指国家培养计划内的全日制专科、本科、研究生教育以及成人高等教育的教学工作。
第四条 教书育人、教学改革、教学建设、教学管理等方面的优秀教学成果系指:
(1)加强和改革马列主义理论课、思想品德品质课,引导学生走与工农、实际结合道路,坚持教书育人,促进学生树立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人生观方面的成果;
(2)根据教育目的、对象和环境,改革、更新教学思想、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制度,提高教学艺术和质量方面的成果;
(3)在专业(学科)、课程、师资队伍、实验实习基地、教材等教学基本建设以及坚持教学、科研、生产三结合方面的成果;
(4)在调整改造专业、编制教学文件、组织教学工作、进行教学研究、推动教学改革、开展教育评估、树立良好学风、实行科学管理等方面的成果。
第五条 获得国家级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应是教学成果水平高、经过两年以上实践检验、对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教育质量意义重大的项目。一等奖项目应达到国内的领先水平;二等奖项目应达到国内的先进水平;对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有特殊贡献的项目可授予特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