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国家级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学成果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获奖项目,统一由国家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发布。三个月内无异议者即可授奖。
第二十一条 各级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项目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
第二十二条 两个以上学校合作完成的获奖项目,由申报学校负责与有关学校协商提出奖金分配方案,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管理部门备案,必要时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管理部门可进行协调。
第二十三条 如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集体奖的获奖者所在学校隶属于不同的主管部门,其奖金来源和分配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管理部门商学校主管部门解决。
第二十四条 凡涉及项目实质性内容的争议,由申报该项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评审组织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家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进行裁决。
第二十五条 凡涉及集体完成项目主要成员或顺序的争议,由申报该项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评审组织负责处理,并将结果报国家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如涉及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项目,由申报该项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评审小组进行核实,写出核实报告,由国家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获奖项目提出争议或举报,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写明项目名称、获奖等级和存在问题,并写清本人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等,否则不予受理。受理单位应对提出争议或举报者予以保护。对诬告他人者应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自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争议仍未处理完毕,即取消该项目的获奖资格。
第二十九条 应当认真做好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学成果获奖项目的宣传、推广工作,积极支持获奖项目的巩固、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