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纺织品:多(双)边政府对话、国际交流与合作;节能降耗、产业集群区能源综合利用等项目立项的前期扶持;绿色产品的推广;技术交流与服装设计的促进;
(四)商务部组织全国性的农轻纺贸易促进活动和评审工作。
第五条 农轻纺资金的支持对象为企业和出口行业组织。
第六条 申请资金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关境内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依法备案登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或者是具有我国境内的社团法人资格的出口行业组织;
(二)有独立、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良好;
(三)近3年来在对外贸易活动中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四)出口行业组织:近3年主办或承办过全国性或国际性行业展览会、研讨会、培训等活动;
(五)申请轻工产品资金,还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境)外注册的自有品牌;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
2、出口行业组织:会员企业数量超过1000家;
(六)申请纺织品资金,还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企业:在过去3年中有新产品研发项目,所申请项目有一定的独创性;在过去3年中承担过国家级或省部级的科研项目;
2、出口行业组织:在纺织行业内有一定的影响力和号召力,且会员单位不少于500家。
第七条 农轻纺资金的使用实行项目管理的原则。具体申请和项目的确定程序如下:
(一)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发布申报指南。
(二)地方企业、地区出口行业组织根据申报指南向省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申请项目初审后,会商同级财政部门联合上报商务部、财政部。
(三)中央企业及其直属单位、全国性出口行业组织根据申报指南直接向商务部、财政部提出申请。
(四)商务部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和申报项目的排序确定支持项目和支持金额。
第八条 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拨付相关资金。对已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拨付资金;对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按现行规定办理。
第九条 各级商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使用农轻纺资金的监督管理,及时拨付,督促项目实施,严禁挤占、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