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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调度指挥规则

船舶调度指挥规则
(1992年1月11日 国海指发(1992)02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海洋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指示,我局建立健全船舶指挥系统,对船舶实施独立指挥。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国家海洋局船舶飞机调度指挥中心负责对局属船舶的调度指挥工作。
  第三条 国家海洋局船舶实行局、分局、大队三级管理,并设局、分局二级指挥机构。
  第四条 船舶调度指挥工作的主要使命是:制定与执行船舶年度使用计划;筹划调配与协调平衡船舶日常任务;组织指挥船舶进行海洋管理、调查、科研、服务,保证航行作业安全,顺利完成任务。
  第五条 有关对敌斗争政策和海上情况处置原则,按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国家海洋局所有船舶均应严格执行有关海上行动的国际、国内法规、公约、条例和章程。
  第七条 各级领导必须高度重视船舶指挥系统的工作,所有船舶及有关业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则,在工作中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组织纪律性,熟悉本职业务,坚守岗位,履行职责。

第二章 船舶指挥工作基本规定

  第八条 船舶指挥关系:
  (一)局船舶指挥系统的基本层次是:
  局--分局--大队--船舶。
  (二)局对执行大洋及特殊任务的船舶实施指挥。
  (三)分局在近海对所属船舶实施指挥。在本辖区之外的其它近海海域活动时,应通报有关分局并协调指挥关系,必要时局予以协调。
  (四)分局承担局下达的指挥任务。
  (五)在必要的情况下,局可接替分局指挥。
  (六)分局之间建立协同指挥关系。
  (七)局、分局与有关单位建立通报关系。
  第九条 各分局辖区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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