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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的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八条 考试日期为每年第三季度。考点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和直辖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须经建设部和人事部批准。
  第九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试题命制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和举办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相关培训坚持自愿的原则。
  第十条 考试考务工作应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试卷命制、印刷、发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第十一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处理。

  附表:

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新旧专业参照表



┌────┬───────┬──────────────────────┐
│专业划分│ 新专业名称 │         旧专业名称         │
├────┼───────┼──────────────────────┤
│ 本专业 │  采矿工程  │采矿工程                  │
│    ├───────┼──────────────────────┤
│    │ 矿物加工工程 │选矿工程、矿物加工工程           │
├────┼───────┼──────────────────────┤
│相近专业│  土木工程  │矿井建设、建筑工程、交通土建工程、土木工程 │
│    ├───────┼──────────────────────┤
│    │ 资源勘查工程 │地质矿产勘查、石油与天然气勘查、应用地球化学│
│    ├───────┼──────────────────────┤
│    │勘查技术与工程│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应用地球物理、勘察工程 │
├────┼───────┴──────────────────────┤
│其他专业│        除本专业和相近专业外的工科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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