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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授予沈阳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的决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授予
沈阳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的决定
(环发[2004]178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
  根据你市申请和辽宁省环境保护局推荐,经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组考核、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示和审定,现决定授予沈阳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并表示热烈祝贺。
  希望你市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不断提升城市环境管理水平,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环境热点问题,持续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发挥好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对周边地区的辐射、带动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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