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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草案)》的通知

  开展农田保护工作要因地制宜,注意实效。我国东部地区人多耕地少,中部地区是重要农业生产区,要全面开展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工作;西部地区良田较少,要有重点地把高产稳产农田保护起来。
  3.自然保护区是为了保护生态系统、濒临灭绝的物种、特殊的地质地貌和自然历史遗迹而划定的特殊地域。我国现有各类自然保护区六百多处,面积约占土地总面积的3%。长白山、鼎湖山、卧龙、梵净山、武夷山、锡林郭勒草原、博格达峰和神农架八处已加入国际生物圈自然保护网。争取到二000年使全国自然保护区面积达到土地总面积的6%。
  风景名胜区也是保护自然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的特殊地域,目前经国务院审定公布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共八十四处,省级风景名胜区共一百零九处,面积共约五万平方公里。各类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的土地都不得任意破坏和占用。
 五、关于《纲要》的实施
  (十五)贯彻《纲要》的措施
  本《纲要》经国务院批准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各用地部门应按照《纲要》要求认真组织落实,并通过以下措施保证贯彻实施:
  1.加强用地计划管理工作。《纲要》是编制国家中期(五年)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依据,《纲要》确定的各项控制性指标,要通过中期和年度计划逐年落实,同时要加强对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2.加强用地审批管理。《纲要》是制定用地指标、审批各项用地,特别是审批全国性和跨省(区、市)大型建设项目、调整农业内部结构以及审批土地开发和复垦计划的依据。
  3.加强土地出让、转让管理。《纲要》是指导各类土地开发区建设、编制供地计划、调控土地供求的依据,各地要根据《纲要》提出的要求和控制指标,加强对各类土地开发区尤其是成片土地出让的管理。
  4.编制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也是编制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首先是省级规划的依据。《纲要》提出的目标、方针、主要设想和各项控制性指标,要通过各级地方规划分层次进行贯彻和落实。
  5.编制各项专业规划。编制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菜田保护区规划、土地开发和复垦规划等,具体贯彻《纲要》确定的有关保护耕地、菜田和扩大耕地面积的目标和方针;制定自然保护区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各类土地开发区规划以及工业、交通、农、林、牧、水利等用地规划,均应符合本《纲要》的要求。
  6.贯彻和制订、完善各项有关用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纲要》确定的各类不同性质的用地,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要求管理外,还需通过其他相关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等的要求进行管理。对与之配套但目前尚未制定的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应尽快制订。
  7.进一步完善经济管理手段。要通过征收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以及其他经济手段,调整各方面的用地需求,使之符合《纲要》的要求。最重要的地要积极推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逐步扩大和全面实行土地资源的有偿使用制度,建立和完善市场调节机制,利用地价来调节土地利用,节约使用土地。
  8.加强宣传工作。广泛开展全民国土观念教育,增强土地意识,提高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要性的认识。
  (十六)《纲要》的修改
  在实施《纲要》过程中,要加强对土地利用状况的动态监测,及时检查规划的执行情况,并根据实际需要和客观情况的变化对《纲要》进行修改,涉及重大原则性问题的变动,需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附表:一、全国土地利用现状与规划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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