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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委、国家体改委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科技型企业若干问题的决定

  ---实行个体、合伙和私营经济的民营科技型企业,要依法履行登记注册手续,从事技术经济业务,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需要订立合伙协议或企业章程的,要依法订立并严格遵守;
  ---对于主要依靠个人集资,实行个体、合伙、私营经营方式,但领有集体企业营业执照的民营科技型企业,应通过重新登记,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在清产核资后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办为个体、合伙、私营企业,也可以办成股份合作制企业;愿意继续维持集体企业的,应当在签订书面协议并履行公证手续后,按集体企业管理和经营;
  ---企事业单位、科技社会团体用国有资产创办的民营科技型企业,要积极探索富有生机和活力的国有民营企业组织制度和运行机制,通过协议或者章程明确投资者与经营者之间在权利、义务和风险责任等方面的关系,在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同时,充分保障经营者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今后新创办的民营科技型企业,要在明确产权关系基础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规范化的企业制度。按照组织形式,民营科技型企业可以实行独资、合资或股份制等多种形式;按照经营方式,可以采取承包、租赁、信托、委托、联营、特许经营等多种方式。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应健全财务、会计、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内部分配和项目管理等各项制度,保证职工参与管理的民主权利。
  民营科技型企业要进一步加强法制观念,在技术经济活动中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尊重知识产权,重合同,守信誉;严格成本核算,如实申报经营状况,依法纳税。要加强企业的精神文明建设,诚信经营,文明服务。要创造和锤炼企业文化,树立自尊、自爱、自强的职业修养和现代文明新风。要提高职工素质,特别是主要决策和管理人员的素质,不断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五、更新观念,完善政策和法制,努力为民营科技型企业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要充分肯定民营科技型企业的地位和作用,改变过去单纯按照所有制性质制定政策、管理企业的作法,切实为各类民营科技型企业长期并存、其同发展、平等竞争创造条件。对于过去制定的有关政策,要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行清理,凡有利于民营科技型企业发展的,要继续实施并不断丰富和完善;对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不利于民营科技型企业发展的,应依照程序适时予以修改、补充或废止。要大力宣传民营科技型企业的创业者们锐意改革、甘冒风险、自立自强、敬业乐群的开拓进取精神,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要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进一步放活民营科技型企业,保障其投资决策、经营管理、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产品定价以及内部分配、内部职称评定等方面的自主权,积极支持和指导民营科技型企业不断完善技术创新机制。各种科技咨询、信息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其他中介组织,要为民营科技型企业提供广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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