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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劳动教养场所警戒工作的暂行办法

 第九条 警戒科的任务和职责是:
  (一)负责维护劳动教养场所的秩序和安全;
  (二)防御外部坏人的捣乱、袭击和破坏;
  (三)协助制止劳动教养人员闹事、逃跑和追逃;
  (四)配合做好成批劳动教养人员转移、集会、出工、收工等护送工作;
  (五)领导部署的其他有关警戒工作任务。
 第十条 警戒的任务和方法是:
  (一)坚守门卫;
  (二)巡逻放哨;
  (三)维护劳动教养人员大型活动的现场秩序;
  (四)护送成批出动的劳动教养人员;
  (五)迅速制止劳动教养人员闹事、逃跑和追逃事件;
  (六)制定应付突发事件的预案并在事件发生时迅速行动;
  (七)了解和掌握重点劳动教养人员思想动态和场所周围敌、社情,做到心中有数,及早防范;
  (八)主动积极地同当地公安机关、治保组织和邻近单位联系,开展联防活动。

第四章 管理教育

 第十一条 对承担警戒工作的干警,要实行严格执勤、严格管理。对其中担负巡逻、放哨、护送、应付突发事件等执勤任务的干警,要配备适当数量的公用枪支、弹药、警械具以及必要的交通、通讯等工具,其经费和物资必须专项专用,并适当集中住宿。
 第十二条 对承担警戒工作的干警,要进行严格训练。制订训练计划,定期集中进行队列、射击、擒拿格斗、使用警械、交通、通讯等工具的训练。
 第十三条 警戒科要建立健全学习制度。认真组织干警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学习党的基本路线,学习劳教工作方针、政策和业务,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十四条 警戒科要建立健全各种执勤、登记、考核、奖惩制度和会议、报告制度,严格按制度办事,加强规范化建设。

第五章 纪律要求

 第十五条 承担警戒工作的干警必须认真执行“党政干部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公安人员八大纪律、十项注意”、“劳动教养干部五不准”和司法部第十七号令,并严格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擅自禁闭、处罚劳动教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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