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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上海市撤销青浦县设立青浦区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上海市撤销青浦县设立青浦区的批复
(国函[1999]11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撤销青浦县设立青浦区的请示》(沪府[1999]30号)收悉。同意撤销青浦县,设立青浦区,以原青浦县的行政区域为青浦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青浦镇。
  青浦区的各类机构,均应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经费和人员编制由你市自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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