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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颁布《环境保护展览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科技标准司将举办环境保护展览会的审批结果函告申请单位,获得批准的申请单位依据批准文件进行招展活动。
  第六条 以总局名义主办的固定性环境保护展览会原则上为两类:
  (一)由中国环保产业协会承办的以污染治理技术及设备为主的环境保护展览会。
  (二)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承办的以环境监测技术及设备为主的环境保护监测技术及仪器设备展览会。
  以上两类展览会均为每两年举办一次,交替进行,特殊情况需临时举办的,由总局领导特别批准。
  第七条 其他部门邀请总局联合主办或总局作为支持单位参加的环境保护展览会,由主办单位提出联合主办、支持举办该展览会的申请、办展资格认可文件、展览会批准文件和筹备方案,报科技标准司进行审查。科技标准司将审查意见报总局审批,并将总局审批意见函告申请单位。
  第八条 环境保护展览会按以下原则审批:
  (一)有利于促进我国的环保事业的发展,推动国内环保技术进步,促进环保产业的国际技术交流与合作。
  (二)展出内容符合国家环保产业政策,推动环保产业的发展。
  (三)当年国内没有同类或内容相似的环境保护展览会。
  (四)有助于扩大环保宣传,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
  第九条 环境保护展览会筹备方案应包括:展览会中英文名称、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办展目的、展览内容、举办时间、地点、展期、展览面积及办展的可行性分析、经费来源等内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以总局名义主办、联合主办或作为支持单位参加的环境保护展览会,承办或主办单位在展览会筹备、招展和办展期间,必须及时将进展情况报科技标准司。如展览会内容、规模等发生变化,或因故需要推迟和中止展览活动时,承办或主办单位必须及时将变化情况及处理意见报总局科技标准司,由科技标准司上报总局后按批复意见执行。
  承办或主办单位须将展览会期间准备领导出席的活动安排的文件材料报总局办公厅,由总局办公厅统一协调总局领导及有关部门领导的出席事宜。
  在展览结束后一个月内,承办或主办单位须向总局提交展览会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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