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重申银行、
保险企业财务管理和收入分配集中于中央财政的通知
((92)财商字第3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分公司):
目前,各地为贯彻中央2号、4号文件精神,采取各种政策、措施,以加快改革开放步伐,促进经济发展,已呈现好的势头。但是,有些地区有超越权限自行制定银行成本、工资和收入分配等政策问题,这不权加重了银行、保险企业的负担,而且造成中央财政收入的严重流失。据了解,四川省在《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搞好“一条线”金融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中规定:成都、绵阳、德阳、乐山各县(市)各家银行、保险公司可实行超利润分成,并将经营效果与收入分配挂钩,实行工资含量包干的效益工资制,以及5万元以下的单台机具的购置费用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等;黑龙江省在《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加强水利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中规定:“金融单位按利息收入的2‰,保险公司按财产投保收入的1%收取防洪保安费”;上海市财政局在《关于留用浦东新区银行新增财政收入的通知》中规定:“浦东新区从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本市各专业银行浦东分行实现利润应交的所得税、调节税纳入地方财政收入,计征税率按财政部确定各专业银行总行的税率”;其他地方也有类似情况存在。这些问题影响较大,且有攀比蔓延之势。经研究,并报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中国人民银行和各专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属中央企业,其财务管理均执行国家统一政策,经营收入除已按规定向地方缴纳营业税、城建税等之外,其应缴纳的所得税、调节税属于中央收入,必须集中缴入中央金库。地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这部分中央收入改交地方财政。
二、银行、保险公司经营活动受国家信贷政策、利率政策等多方面影响较大。目前,国家对银行不宜实行超利润分成的办法。其工资改革仍按人事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部人薪(1990)10号文规定办。银行、保险公司购置的5万元单台机具费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不能自作主张,乱挤乱摊成本或列营业外支出。
三、根据国务院《关于
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的规定》和《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定的精神,各地方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企业征集防洪保安费、平衡地方预算基金、行政事业经费附加及副食品基金等款项,以减轻企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