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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1991年7月1日前公布的有关计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处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关于1991年7月1日前公布的有关计征外商投资
 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处理办法的通知
 (1992年8月22日 (92)财税字第0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管理局各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称税法、细则)已于1991年7月1日起实施。在税法和细则实施前,我部发布的有关计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凡与税法、细则不抵触的,继续有效。在处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方面的问题时,仍可按上述文件规定的精神办理。下列规定,因与税法、细则的规定不一致,予以废止。
  1.1980年10月13日(80)财税字第174号《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执行日期的通知》;
  2.1980年12月4日(80)财税字第226号《财政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的令》;
  3.1981年3月6日(81)财税字第70号《财政部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年度中间购进或变价出售固定资产如何计提折旧的通知》;
  4.1981年6月8日(81)财税字第188号《财政部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5.1981年12月24日(81)财税字第469号《财政部关于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通知》;
  6.1982年2月21日(82)财税字第63号《财政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的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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