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地方文教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几个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
(一九八四年十月十日)
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
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地方文教企业第一步利改税的实际情况,对有关第二步利改税征收所得税和税后留利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文化企业
1.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文化出版厅)、地(市)县电影局、电影处所属电影制片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电影院等企业,以独立核算的企业或以统负盈亏的公司划分大中、小型企业。凡征收营业税的电影发行放映公司、电影院、电影队、电影管理站、影剧院、电影修配站和电影器材供应等企业,按所在省财政部门规定的小型商业零售企业标准划分;凡征收产品税的电影制片厂、电影洗印厂等企业按小型工业企业标准划分。
2.在划分大中、小型企业,确定盈利企业还是亏损企业时,都以1983年核定的利润总额,调整由于变动产品税税率和营业税税率而增加或减少的利润后的余额为准。
3.小型企业从1985年起按新的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大中型企业按55%的统一税率征收所得税,其应纳所得税额,为保持企业原来的税负水平,可在一定期限内给予一定比例的减征照顾。
大中型企业的应纳所得税和税后留利计算如下:
(1)1983年所得税按50%税率征收的大中型企业,第二步利改税改按55%的统一所得税率征收,减征比例一律按9.09%
55%-50%
(---------×100%=9.09%)计算。
55%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从联营单位分得的利润一分给联营单位的利润-单项留利-按归还借款的利润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归还基建改扩建借款的利润-归还技措性借款的利润一抵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利润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55%×(1-减征比例)
税后留利=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
(2)电影院、影剧院第二步利改税后,由于新开征1.5%营业税,所得税按统一所得税率55%征收,其减征所得税比例及应纳所得税额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调整后所 1983年留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