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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地方文教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

      =1- -------------×100%
  得税比率    1983年利 应纳营
                -
            润总额   业税
             调整后的所
         55%-得税比率%
  减征比例=------------×100%
          55%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55%×(1-减征比例)
  税后留利=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
  (3)电影发行放映企业以外的文化企业,如果第一步利改税时,已按减征所得税率征税的,在第二步利改税时,为维持企业原税负水平,可给予定额减税或按统一税率的一定比例减征所得税的照顾。
  二、出版企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文化出版厅),地(市)县出版处(科)所属企业,不划分小企业,都按大中型企业处理,一律按55%的统一税率计算征收所得税。但是这些企业在第一步利改税时是减按3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的,第二步利改税为保持企业原来的税负水平,可在一定期限内按应纳税额减征一定比例征收所得税。
  1.出版社:第二步利改税后,因新征1.5%营业税,影响1983年企业合理留利的部分,给予相应数额的减征照顾,核减原核定的所得税率,再按新核定的调整税率计算减征比例和应纳税额。
  计算公式如下:
  调整后所     1983年留利
      =1- -----------×100%
  得税比率    1983年利 增加应纳
                -
           润总额    营业税
         调整后的所
     55%-         
         得税比率%
  减征比例=----------×100%
         55%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55%×(1-减征比例)
  税后留利=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
  2.印刷厂、书店、纸张印刷供销企业等,一律按5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应纳税额可减征36.36%比例,以大体维持35%的税负。
  3.省、地、县文化部门所属出版社、印刷厂、书店、供销企业中亏损企业的亏损额,仍由同级主管部门从盈利企业集中的留利中核定拨补。没有盈利,没有集中留利的或虽有盈利但不足以弥补亏损的部分,仍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定拨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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