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财政部关于地方文教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

  三、其他文教企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卫生厅(局)、广播电视厅(局)、体委等部门所属企业及财务上由各级财政部门直接管理的企业,如部分故事片厂和部分报社等企业,大中、小型企业如何划分,可分别比照当地小型工业和小型商业零售企业标准确定。大中型企业一律按55%税率征收所得税。如果第一步利改税时,已按减征所得税税率征收的,在第二步利改税时,为保持企业原来的税负水平,可给予定额减税或按统一税率的一定比例减征所得税的照顾。
  四、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
  第二步利改税后,文教企业新征营业税的有电影院、影剧院、出版社、报社等企业,应交纳营业税税率为3%,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减半征收,即按1.5%的税率征收。1983年实现利润由于扣除按规定开征1.5%的营业税而由盈变亏和利润不足核定的1983年合理留利的企业,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征营业税。这些企业作为微利企业不缴纳所得税,在实际执行中微利企业实现利润超过核定合理留利的,其超过部分实行国家与企业分成,分成比例一定三年不变。
  五、关于文教企业留用利润如何提取三项基金的问题
  企业留用的利润应当合理分配使用。要建立生产发展基金(包括后备基金和新产品试制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占企业留利的比例,原则上按1983年核定的比例不变。第二步利改税后,凡由于新开征营业税而使应纳税所得额变化的,需要重新核定留利及三项基金的单位,仍由财政部门对各部门核定,各部门再层层核定到所属企业,鉴于目前文教企业留利水平比一般工业企业高得多,因此,对企业从增长利润中留用的利润,主管部门应本着大部分用于生产发展基金,小部分用于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的原则予以核定。另外,文教企业中,有些行业实行高比例留利的办法比较早,第二步利改税后,对部分企业按大中、小型划分,小企业不要求交承包费,财政上又让出一部分利益给企业,因此,有关主管部门应尽快完善集中生产发展基金的办法,对近几年已在生产条件、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方面得到基本解决的企业,应较多地集中生产发展基金,以便更好地统筹安排,重点使用奖金。
  六、为了解决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和某些企业更新改造资金的不足,目前,对文教企业交纳所得税都给了不同程度的减征照顾。但随着企业条件的不断改善和一些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同时考虑到今后调增文教产品价格等因素,应逐步调增所得税率,力争在三、五年内实现按统一规定的税率征收所得税的要求。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