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团体、军队、行政事业单位所属宾馆、饭店、
招待所第二步利改税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一九八四年十月五日)
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
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的规定,从1985年1月1日起,凡是营业性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应改按新的八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所得税。考虑到国家机关、团体、军队、行政事业单位所属的宾馆、饭店、招待所按新税率征收所得税比第一步利改税多交部分,不能列作同级财政预算支出统一调剂解决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这些部门、单位所属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在一定时期内暂减按15%的税率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