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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征收铁矿石资源税的通知

  2.纳税人自用的铁矿石原矿,在自用移送环节纳税;
  3.销售铁精矿,但其入选的原矿因特殊原因没有缴纳资源税的在铁精矿销售环节缴纳资源税。
  六、纳税地点
  1.纳税人销售或自用铁矿石应纳的资源税,在矿产采掘所在地缴纳。
  2.跨省开采的铁矿(矿山公司、联合企业),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对其开采的铁矿石,一律在采掘地纳税。其应纳税款,由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如矿山公司、联合企业),按照采掘地各矿井的实际销售量(或移送使用量)及适用的单位税额计算划拨。
  3.对于核算单位与下属生产单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但不在同一地区的铁矿(矿山公司、联合企业),其纳税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七、税额计算
  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按实际销售、移送使用铁矿石原矿的数量和单位税额计算。
  1.入炉或入选用原矿应纳税额=销售或移送使用数量×适用单位税额
  2.销售铁精矿,但其入选的原矿因特殊原因没有缴纳资源税的,先按选矿比将精矿折算成原矿数量,再按核定的原矿单位税额,计算缴纳资源税。无法统计选矿比的,按1990年全国重点铁矿平均选矿比1∶2.62计算。
  3.其他采选单位,在开采过程中,伴采的铁矿石原矿,暂时比照公布的附近铁矿山规定税额标准,减按50%计算征收;伴选的铁精矿先按1∶2.62的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比照公布的附近铁矿山规定税额标准,减按50%计算征收。
  八、为了加强铁矿石资源税的征管,凡交售给收购单位的未税铁矿石原矿,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使用单位收购的未税铁矿石原矿,由收购单位按照国家税务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核定的本企业单位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在收购地收购时,代收代缴资源税。
  2.其他专门从事铁矿石原矿收购,然后卖给使用单位的铁矿石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铁矿石原矿,由收购单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核定的代扣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在收购地收购时,代收代缴资源税。
  九、减税、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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