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铁矿石资源税的减免税,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减税、免税的,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后,报国家税务局审批。
2.考虑到目前铁矿石价格还没有完全理顺,企业按规定的税额纳税有一定的困难,决定采取临时性减税措施。联合企业矿山暂减按规定税额的75%征收,独立矿山暂减按规定税额的50%征收,在下次铁矿石调价时恢复按规定税额征收。
3.其他采、选单位,在开采过程中伴采的铁矿石原矿,暂时比照公布的附近铁矿山实际征收税额标准,减按50%征收,待下次铁矿石价格调整时,恢复按照规定税额标准,减按50%征收;伴选的铁精矿,先按1∶2.62的选矿比折算成原矿,再比照附近铁矿山实际征收税额标准,减按50%征收,待下次铁矿石价格调整时,恢复按照规定税额标准,减按50%征收。
十、税额的调整
纳税人执行的单位税额标准,根据价格、资源和开采条件等因素的变化情况,一般在3至5年内调整一次,税额的调整由原核定机关进行。
十一、征收管理
铁矿石资源税的征收管理,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本规定从执行之日起,各地一律停止对铁矿石征收类似于资源税性质的费用。
十三、铁矿石资源税征收后,有关中央和地方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之间的收入指标的调整,由财政部另行通知。
附件:一、铁矿企业资源等级划分排序及各等级矿石税额标准表(略)
二、《财政部关于征收铁矿石资源税的通知》中有关名词、概念的解释。
《财政部关于征收铁矿石资源税的通知》中有关名词、概念的解释
一、铁矿石原矿,在本通知中主要指以下两个方面:
1.冶金行业或其他行业专门开采的、用于冶金行业直接入炉炼铁或钢或先入选铁精矿,制造人工矿,再最终入炉冶炼铁或钢的铁矿石原矿;
2.其他矿产品开采单位(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在开采主产品硫铁矿、磷铁矿、铜铁矿……的过程中,伴采的最终用于冶金行业入选铁精矿,制造人工矿和直接入炉冶炼铁或钢的铁矿石原矿。
二.其他矿产品采选单位,是指:除冶金行业,以铁矿石为主产品的采、选单位以外的所有其他矿产品采、选单位。其特点是:采出的铁矿石原矿,选出的铁精粉,均是其在采选主产品的同时,作为副产品,伴采伴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