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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若干条文的解释[失效]

  农民的投劳折资,不计入项目总投资中。
  八、《暂行办法》十六条规定,“以省(区、市)为单位,要分别将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农村集体和农民自筹资金的70%以上用于土地治理项目,30%以下用于多种经营项目”。该“70%以上”,含70%;“农村集体和农民自筹资金”,不含农民投劳折资。
  九、《暂行办法》十七条规定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使用范围中,所列土地治理项目“支渠以下排灌渠道(5立方米/s以下)开挖、疏浚的机械施工费用及配套建筑物”,如排灌渠道流量超过5立方米/s,须报经国家农发办批准;所列多种经营项目“农副产品加工及服务项目的土建、设备及必要的管理设施”,其中“服务项目”限于为开发区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提供科技服务的项目。
  十、《暂行办法》十七条规定,前期工作费“以省(区、市)为单位,按财政投资额的2%提取,用于项目正式立项之前进行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评估论证所必需的费用”。前期工作费限用于正式立项的项目,未正式立项的项目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列支。前期工作费一律从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如所提费用不足,由当地财政另行安排资金。
  十一、《暂行办法》十七条规定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使用范围中,所列“购置农业机械及配套农机具”,含草场改良所需的机械设备。
  十二、《暂行办法》二十条规定,“有偿资金借给用款单位时,须由经正式批准的金融机构以委托贷款的形式发放。要根据已批准项目计划和工程建设进度及时拨借资金,并逐步推行报账制”。“用款单位”,一般指直接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实行报账制的地区,应先对已发生费用进行报账审核无误后,再将应借有偿资金以委托贷款的方式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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