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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若干条文的解释[失效]

  十三、《暂行办法》二十六条规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编制,并按职责划分,由国家农发办和省级农发办分别予以批复”。“相应资质单位”是指能够承担相应可研任务的国家认可的有关研究、设计单位。需国家农发办评估审定的项目,其可研报告须由乙级以上的单位承担,并由国家农发办批复;省级农发办评估审定项目,其可研报告由能够承担相应任务的研究、设计单位承担,并由省级农发办批复。
  十四、《暂行办法》二十七条规定的需由国家农发办组织评估、审定的“中央财政年度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单个(土地治理)项目”,是指在项目准备阶段拟申报的,或是在国家下达投资控制指标后拟纳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年度计划,经过可行性研究的中央财政年度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其他资金要按政策规定配套投入)的单个土地治理项目。该需评估、审定的单个土地治理项目,既包括当年即可建成的项目,也包括需分年实施的完整项目(一次评估、审定,分年组织实施)。
  十五、《暂行办法》三十三条规定,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由省级农发办根据国家农发办下达的投资控制指标,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是指能够承担相应设计任务的、国家认可的设计单位。需国家农发办评估审定的项目,其初步设计或设计方案须由乙级以上的设计单位承担。
  十六、《暂行办法》三十四条规定,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的附件应包括“省级水利主管部门对开发区水资源条件的鉴定意见(原开发区每三年鉴定一次,新开发区于立项时鉴定)”。该规定从2000年开始执行。该水资源条件的鉴定意见,要按流域或灌区来搞,并对可用水资源进行量化分析,而不能只是结论性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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