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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若干条文的解释[失效]

  十七、《暂行办法》三十五条规定,“省级农发办要按规定时间及时汇总上报各类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它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省级农发办设在省财政厅的,由省级农发办一家上报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二是省级农发办和省财政厅分设的,则由两家联合上报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不论上述哪种情况,省财政厅都要出具“关于落实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及按期偿还中央财政有偿资金的承诺书”。
  十八、《暂行办法》三十六条规定,经国家农发办批准的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变动开发县(市),改变资金用途,以及对国家农发办评估、审定的项目进行调整,均须逐级上报国家农发办审批。其他项目的调整或变更由省级农发办审批后报国家农发办备案”。这里所讲的“改变资金用途”,是指在不同类项目之间进行资金调整,以及在同类项目中改变具体工程措施的资金用途并超过一定额度的(财政投资超过100万元),须逐级上报国家农发办审批。由省级农发办审批调整和变更的项目,每年一次报国家农发办备案。
  十九、《暂行办法》三十七条规定,“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期一般为一年”。建设期以国家农发办正式批复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的日期开始计算。
  二十、《暂行办法》三十八条规定,“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投标招标制和工程监理制。……主要单项工程的施工,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项目法人责任制”是指由项目法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财务偿还和资产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承担投资风险。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要根据投资主体的特点成立相应的项目建设组织,重点多种经营项目(中央财政投资200万元以上)和土地治理项目主要单项工程(中央财政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建设,应率先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和管理。项目法人一般通过招标投标方式择优选定监理单位,并和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委托合同。“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是指能够承担相应监理任务的、国家认可的监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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