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组织
第六条 铁道部运输局设救援专职管理人员,对铁路局贯彻执行本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铁路局应根据管辖区段及工作量等具体情况自行确定机构和人员,管理救援工作。
第七条 在铁道部规定的地点设特等(担当路网性编组站救援任务)、一等救援列车。救援列车的增设由铁道部审批;救援列车的调整由铁路局确定,并报部核备。救援列车的归属和管理,由铁路局自行确定。
第八条 救援列车设主任、管理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工长、救援起重机司机、副司机、救援起重工、救援机械司机和机车钳工、车辆钳工、熔接工等,技术工种的配备及救援列车的定员,由铁路局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九条 根据逐级负责的原则,在救援列车所在地,应组织有关站(段)和医院挑选有一定救援及抢救工作经验的职工组成不脱产的事故救援班,作为救援列车的辅助人员。
1.救援班长由各单位负责生产工作的主要领导担任。各救援班的人员组成情况需报上级救援管理部门核备,并通报所在地的救援列车主任。
2.救援班的召集和出动以调度命令下达,接到出动命令后,要迅速召集,并立即出动。
3.救援班的技术业务培训由救援列车负责;在事故救援中接受救援列车主任的指挥,积极主动地参加救援工作。
第十条 根据运输生产需要,铁路局应在无救援列车的二等以上车站或较大的中间站设事故救援队。救援队为不需要出动救援列车时,单独出动即能起复和处理一般脱轨事故的组织。其组织方式:
1.救援队由脱产或不脱产的职工组成;救援队的隶属关系和人数,以及起复工具、备品的配置,由铁路局规定。
2.根据当地情况,救援队队长应由与行车有关的段长或车站站长担任,经铁路分局任命(未设铁路分局的为铁路局,以下同),并报铁路局核备。
3.救援队长接到任命后,应按规定立即组织救援队,并会同有关单位制订召集和出动办法。救援队应制订救援队的人员名单、管理制度、召集和出动办法等,并上报铁路分局和通知救援队员所属单位。遇本单位救援队的人员发生变化时,所属单位应立即通知救援队长,及时补充人员,保证人员相对稳定。
第十一条 向事故现场派出救援队时,人员、工具、材料的运送,可利用该地各单位的一切交通工具,任何单位必须服从调动,不得借故拒绝。到达事故现场后,由队长指挥做好下列工作:
1.抢救负伤人员,保护国家财产。
2.采取一切措施,起复机车、车辆,清除线路上的障碍物,迅速恢复行车。
3.如事故严重需出动救援列车进行救援时,应于救援列车到达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并保护事故现场痕迹。
第三章 救援列车的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 救援列车必须做到:二落实(组织、制度落实)、一准(拟定方案准确)、三快(出动快、起复快、开通快)、一总结(事故复旧后的总结)。